(略)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艳山红镇艳山红村。
二、征收土地面积及用途:1.5789公顷〔其中农用地1.535公顷(旱地0.0094公顷、水田0.6979公顷、林地0.71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142公顷)、建设用地0.0439公顷〕;用途为居住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本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
(略))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略)
涉及乡(镇)
地类
补偿标准(万元/亩)
备注
青苗费
林木补偿费用
征收土地补偿费
1
艳山红镇
耕地
旱地
0.25
1.69
8.13
水田
0.25
1.69
8.13
非耕地
其他农用地
0
0
3.252
林地
0
0
3.252
建设用地
0
0
3.252
四、征收土地多途径安置方案:
(一)货币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略))精神,政府自征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兑现给被征收土地村集体及农户,涉及村集体及农户补偿比例按规定执行,青苗费兑现给农户。
(二)就业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精神,如项目有用工需求,在符合项目用工条件下,将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的适龄劳动力就业。
(三)养老保障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精神,对符合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且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按自愿原则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另外,失地农民符
(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
(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
(略)低保待遇,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略)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凡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开荒土地及抢修、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征收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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