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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所属地区:贵州 - 遵义 发布日期:2024-05-10
所属地区:贵州 - 遵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略)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
1取水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略)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略)(略)(略)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略)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略)
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略)(略)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略)和行业的,建设单位:(略)
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规定的实施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1)(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以外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2)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不含100万元)万元以下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股、运行管理与水旱防御股
5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略)
6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略)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略)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安全和河道整治规划,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建筑物的安全,行洪和航运的畅通。河道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应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具体的采砂地段、制订采砂计划,并实施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0日发布)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运行管理与水旱防御股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管理与监督股
8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略)
9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改)第三十四条:大(略)(略)、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略)、经济(略)(略)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略)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管理与监督股
1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建设管理与监督股
11利用堤顶、(略)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略)
12(略)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六条:(略)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建设管理与监督股
13(略)许可行政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发布)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略)
14改装、拆除或者迁(略)公共供水设施审核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略)供水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略)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略)
15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行政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发布)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略)
16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略)供水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二(略)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略)
17水资源费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略)
18污水处理费征收行政征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略)
19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水资源管理股
20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发布)第四十(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水资源管理股
21权限内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3月31日)第三条第(略)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发布)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略)
2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发布)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略)、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略)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略)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管理与监督股
23取用水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略)
24权限内在建水库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四条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略)
25权限内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三条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略)
26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定行政确认《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6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一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略)
27水土流失危害事实鉴定行政确认《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第三十(略)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划,(略)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略)络由省、市州、县(市、区)监测机构以及水土流失监测点组成。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对本(略)域内水土流失危害事实进行鉴定。(略)
28大坝竣工验收其他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略)
29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备案其他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略)
3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权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发布)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2、竣工验收材料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略)》以及相关规范要求,材料齐备;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水资源管理股
31城镇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其他权力《中华人民共和(略)供水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十七(略)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水资源管理股
3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及水库降等、报废审核其他类《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运行管理与水旱防御股
33水利建设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其他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发布)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略)
3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其他类《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略)
备注: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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