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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孟州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所属地区:河南 - 焦作 发布日期:2024-05-23
所属地区:河南 - 焦作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2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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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人社〔2024〕34号
关于印发《(略)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
(略)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略)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财政局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略)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9日
(略)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适应征地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促进乡村振兴和适应城乡融合发展新趋势,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贯彻落实《(略))要求,规范有序、高效便捷地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以下简称补贴),结合孟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养老保险制度为方向,以足额筹集征地社保费为关键,坚持应保尽保,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按照《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
2.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3.同地同价。(略)范围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4.可持续、能转移。按照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需要,使补贴资金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二、补贴对象范围
(一)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7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2.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3.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4.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证为准。
补贴对象应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实施调地安置的,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协商提出。
(二)确定补贴对象的程序与职责
1.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
2.行政村(村集体、社区)根据工作安排,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土地属性进行初审,并负责按程序上报审定。
4.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承包土地性质进行审核。
5.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拟征地(或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应包括: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缴费期间还是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略)参保还是外地参保。
7.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见附件2《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审定表》)
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同意征地后,如果批复与申报的征地面积不一致需要调整补贴对象的,按照上述程序和职责进行。
三、补贴标准
1.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略)单位:(略)
城镇单位:(略)
2.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核定补贴金额的基准日。
四、补贴方式:(略)
(一)每次征地,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
(二)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三)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
1.补贴对象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
2.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3.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在异地((略)外)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2.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退休待遇的。
4.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后,从其规定。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征地政府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略)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由(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并经(略)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并公布实施。
3.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市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财政部门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略)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资金拨付
1.征地公告发布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文、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公告日期等相关情况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见附件3《征地告知函》)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略)政府审定批准后(见附件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核算审定表》)三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见附件5《关于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函》)
3.财政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
七、参保补贴的实施
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一)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拟征地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1.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函告自然资源部门。(见附件6《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位告知函》)。
2.给自然资源部门资金到位告知函发出十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补贴对象参保情况准确无误后,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在征地实施时须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1.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函告自然资源部门。(见附件6《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位告知函》)。
2.征地实施时,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函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见附件7《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告知函》)。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的《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八、明确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略)域内的补贴发放工作负领导和指导责任,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和“四议两公开”的相关规定抓好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宣传、督促、落实。
村组(社区)干部对补贴对象确定的真实性、精确性负主要和具体责任。
2.工作人员在实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办(略))执行。
附件: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审定表》
3.《征地告知函》
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核算审定表》
5.《关于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函》
6.《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位告知函》
7.《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告知函》
附件1—附件7.pdf
(略)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3月20日,经(略)政府同意,正式印发《(略)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适用于2019年7月1日以来的征地实施行为。实施这一制度,标志着(略)范围内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我市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政策内容进行以下解读:
1.《(略)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地数量不断增加,每年因征地造成的失地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结合焦(略)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个性化、特色化和本地化,既与(略)文件保持高度一致,又有本(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制度上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略)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略)按照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和(略)文件规定,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该《办法》的出台,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将会产生良好的影响。
3.补贴对象须应具备哪些条件?
补贴对象应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9年7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证为准。实施调地安置的,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协商提出。
4.补贴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略)单位:(略)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核定补贴金额的基准日。
5.补贴方式:(略)
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具体有以下两种补贴方式:(略)
一是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二是暂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在异地((略)外)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退休待遇的;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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