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执法〔2024〕6号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被投诉人一:
(略)教育局
地址:
(略)
被投诉人二:
(略)
地址:
(略)
(略)对
(略):DYCG2024-A02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略)称:投诉事项1:▲6.1必须按规定携带投标样品:序号31的八位学生餐桌椅(可挂椅)(凳子规格为:350*300*450mm±10mm;餐桌规格:2000*600*760mm±10mm);序号67油烟净化一体机(五级净化)(规格:2400*1300*1000mm±10mm),未按规定提供样品的按无效标处理。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和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编制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法律效力要大于采购文件,故采购文件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相冲突,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然而此次采购文件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
(略)
被投诉人一
(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条款的相关规定。
(略)辩称:与
(略)教育局一致。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
(略)
二、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本公告设定的特定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A、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生产,供应商参加投标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B、本项目接受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接受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联合协议(格式见附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见附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本项目已对中小微进行预留,不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C、单位:
(略)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与投诉内容一致。
(略)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与投诉答辩内容一致。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根据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无样品相关条款。投诉人指出的“▲6.1必须按规定携带投标样品:序号31的八位学生餐桌椅(可挂椅)(凳子规格为:350*300*450mm±10mm;餐桌规格:2000*600*760mm±10mm);序号67油烟净化一体机(五级净化)(规格:2400*1300*1000mm±10mm),未按规定提供样品的按无效标处理”为招标文件需求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
(略)
综上,投诉人关于
(略))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略)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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