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4〕7号
高XX
(略):410XXXXXXXXXXX6099
地址:
(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略)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2024年3月底,
(略)办事处马庄村北地开工建设的塑料破碎清洗加工厂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
(略)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采购合同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
(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建设项目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建设项目地点: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
(略)
罚款:伍仟零捌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焦作科技支行,
(略):
(略)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
(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
(略)
焦作
(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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