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高环罚决字〔2024〕6号
王梓铭
(略):
(略)(略)
地址:
(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
(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略)移动机
(略)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
(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
(略)
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焦作科技支行,
(略):
(略)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
(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
(略)
焦作
(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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