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高环罚决字〔2024〕4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14320XB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
(略)、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
(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
(略)
根据《
(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
(略)
罚款:贰万壹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焦作科技支行,
(略):
(略)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
(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
(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
(略)
焦作
(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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