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高环罚决字〔2024〕3号
侯健敏
(略):
(略)(略)
地址:
(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
(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略)移动机
(略)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
我单位:
(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
(略)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处罚金额(X):6200,代入公式:6200=5000+(
(略))x[1.0/1+(3+1+1+1)/(5×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2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略)移动机
(略)域,
(略)移动机械的,
(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
(略)
罚款:陆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焦作科技支行,
(略):
(略)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
(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
(略)
焦作
(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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