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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光明区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所属地区:广东 - 深圳 发布日期:2024-06-14
所属地区:广东 - 深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预告
更新时间:2024/06/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各相关单位:(略)
现将《(略)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略)(略)科技创新局
2024年6月14日
(略)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略)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资(略)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略)建设项目、(略)建设项目、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空间建设专业化配套设施项目、保障优质生物医药产业空间需求项目、鼓励示范性龙头企业引进项目、支持创新团队落户发展项目、支持创新药和仿制药研发项目、加速药品生产批件转化项目、设立重大成果转化专项项目、支持重大创新药落地项目、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项目、推广生物医药产品应用项目、强化金融资本支撑项目(投融资奖励项目、创新贡献奖励项目)、打造生物医药良好发展氛围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资金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略)
第四条本规程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程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略)经发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发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标准、方式:(略)
第六条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的支持对象,为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略)
重点支持范围包括新型疫苗、新型血液制剂、抗体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等在内的高端生物制品领域、化学创新药领域,以及合同研发机构(简称“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简称“CDMO”)等,和其他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领域,并(略)相关部门认定的用于家畜、家禽及其他人工饲养动物等兽用生物制品领域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申报单位:(略)
(一)依法依规(略)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略)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未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符合(略)经发资金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申报单位:(略)
第八条各申报项目的支持标准、方式:(略)
(一)(略)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1.支持标准:以平台为核心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生态,加快引进行业龙头CRO、CDMO机构,提供覆盖药物发现、动物实验、检验检测、临床研究、定制化生产等药物创新全周期的专业服务,(略)(略)(略)按项目实际投资的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略),按其服务金额的1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项目为行业龙头CRO、CDMO机构、(略)(略),并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具备的动物使用许可、检测许可证、药物临床试验、药物生产许可等相关资质。
(2)(略),申报单位:(略)
1)行业龙头CRO、CDMO(略)需在2023年4月6日及以后新落地(略),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科研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完成后1年内,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服务合同需满足生物医药领域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且对外服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服务对象与申报主体无投资关系);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2)(略)需在2023年4月6日及以后在海关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建设完成;
3)(略)需在2023年4月6日及以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
(3)对于已建成运营的机构、平台,要求科研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2023年4月6日及以(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服务合同需满足年度生物医药领域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且对外服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服务对象与申报主体无投资关系)。
(二)(略)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面向产业重大创新发展需求,发挥(略)(略)(略)。对平台建设单位:(略)
(三)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空间建设专业化配套设施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1.支持标准:对生物医药专(略)等专业化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支持,经产业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略)
(2)危废存储设施、供气供热设施、共享实验室等专业化配套设施应合理合规,符合《(略)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3)专业化配套设施需在2023年4月6日及以后完成建设。
(四)保障优质生物医药产业空间需求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1.支持标准:对优质企业入驻产业空间予以保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平台、项目入(略)”园区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略)(略)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用房,每年最高补贴提高至300万元;对重点引进的大型跨国医药企业、中国医药龙头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等企业及项目入驻,每年最高补贴提高至500万元。转分租不再予以补贴。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略)
(2)申报单位:(略)
1)申报单位:(略)
2)申报单位:(略)
3)(略)(与其他(略)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可同时享受),要求已(略)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复;
4)申报单位:(略)
(五)鼓励示范性龙头企业引进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支持标准:积极引进具有较强引领性、带动性、(略)集聚发展,优化完善产业结构。对重点引进的大型跨国医药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境内(略)生物医药企业、细分领域国际龙头企业、国内外CRO/CDMO龙头企(略)(略)域总部、功能总部、(略)(略)等级别的独立法人,按项目落地建设进度予以最高300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略)
(2)申报项目需在2023年4月6日及以后落地光明。
(3)落地建设进度是指项目新落地光明后2年内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营业收入、融资额、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等情形,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项目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融资额达到2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1类创新药或2类改良型新药研发项目每新获得1个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支持创新团队落户发展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支持标准:鼓励创新药物、新型疫苗、细胞和基因等领域创新型企业或团队带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或团队落地,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略)
(2)申报单位:(略)
(3)项目实际投入指项目新落地光明2年内的建设投入,且不少于500万元。
(七)支持创新药和仿制药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1.支持标准:支持企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推动一批创新成果产业化。对1、2类创新药与改良型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的,予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奖励。对第3—4类仿制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于委(略)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略)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对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1类创新药,予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对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2类改良型新药,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申报项目临床试验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略)
(3)申报单位:(略)
1)临床批件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略)
2)临床试验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略)
3)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略)
4)委托试验、研发项目:申报单位:(略)
(八)加速药品生产批件转化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1.支持标准:为支持企业加快转化进程,促进一批具有技术突破性、全局带动性和重大引领性作用的成果落地,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略)内产业化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药品生产批件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略)
(2)药品生产产业化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略)
(九)设立重大成果转化专项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1.支持标准:围绕新型疫苗、抗体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化学创新药等领域,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临床机构、CRO/CDMO(略),共同开展原创性成果转化项目研究。对经认定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事前认定、事后资助”方式:(略)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略)
(2)申报项目在2023年4月6日及以后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且落地光明。
(3)项目研发投入指申报项目落地光明后首年度的研发投入。
(十)支持重大创新药项目落地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1.支持标准:遴选推动一批已经完成I期临床试验、即将进入产业化的1、2类药物研发项目落地。对经认定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市级“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具有重要产业集群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项目为已完成I期临床试验,且2023年4月6日及以后(略)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2)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仅限产业化阶段2年内的厂房建设、设备投入。
(十一)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1.企业并购重组资助项目。
(1)支持标准:鼓励企业开展资本运作和兼并收购,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并购重组项目且在(略)建设落地的,按照交易额的5%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略)
2)(略)应完成股东工商变更,(略)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2.入选工业百强系列榜单资助项目。
(1)支持标准:对首次入选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系列榜单的企业,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申报单位:(略)
(十二)推广生物医药产品应用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1.支持标准:(略)级生物医药产品目录,(略)场主体加大产品研发与制造。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略)级核准的资助金额予以50%的配套奖励,单个品种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申报单位:(略)
(十三)强化金融资本支撑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1.投融资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设立政府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专项基金,强化资本对生物医药企业落户光明的推动作用,支持重大项目和优质企业的引进培育,基金以直接投资、产业园战略合作基金等多元化模式,(略)内生物医药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投资,引导被投企业落户光明发展。对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略)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引进生物医药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分3年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略)
2)申报单位:(略)
3)申报单位:(略)
4)向申报单位:(略)
a.(略)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b.(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c.(略)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d.入选上一年度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5)申报单位:(略)
2.创新贡献奖励项目。
(1)支持标准:
(略)或有限合伙人,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略)
2)申报单位:(略)
3)申报单位:(略)
(十四)打造生物医药良好发展氛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1.支持标准:打造全球知名峰会品牌,加强生物医药领域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举(略)政府备案的专业性产业峰会、重大论坛等活动的机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方式:(略)
3.具体条件:
(1)申报单位:(略)
(2)实际发生额是指每场活动的实际发生费用。
第三章项目受理和审批程序
(略)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按以下程序受理申报项目: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申报单(略)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科技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编制拟资助项目并提请分级审定——社会公示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略)(略)站或(略)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略)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略)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略)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编制拟资助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及支持额度提请分级审定。
(五)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略)、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项目评审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审标准、实施方案、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每个项目给出评议意见,评审小组汇总评议意见后对异议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无法达成统一的,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协助审核。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略)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发资金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略)
第十(略)科技主管部门发放资金后,发现申报单位:(略)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略)
第十(略)科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在财政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申报单位:(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略)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在符(略)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兽用生物制品领域项目,可参照本规程相关条款实施。
第十九条本规程支持建设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若干措施》第6条)不作规定,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政策文件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程所称“落地”是指申报单位:(略)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所称项目实际投资、实际投入、建设投入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设备更新购置投资。本规程所称项目研发投入是指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原则(略)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略)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24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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