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略)
地址:
(略)
一、基本情况
检查项目1名称:
(略)
(略):安汤磋商采购-2022-45号
检查项目2名称:
(略)
(略):安汤磋商采购-2022-19号
本机关在对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
(略)投标文件提供了虚假的人员社保证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豫财法〔2022〕12号)的规定,
(略)做出如下处罚:
处以两个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
(略).95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33661.99元。
三、缴纳罚款程序和权利告知
(略)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入:
户名:
(略)财政局国库股
(略):
(略)000570
开户行:
(略)支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略)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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