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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中选公告

所属地区:辽宁 - 鞍山 发布日期:2024-06-17
所属地区:辽宁 - 鞍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1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一、(略):BZ(略)(略):BZ(略)
二、项目名称:(略)
三、中标(成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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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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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略)
(略)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关于做好辽宁省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24〕86号)、《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金规〔2022〕3号)、《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4〕109号)等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02标包:(略)、西佛镇、桓洞镇、桑林镇、洪家、八角台街道、台东街道(种植+养殖)(略)(林业)09标包:(略)、富家镇、新华农场(种植+养殖)
符合遴选文件的服务要求
2024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期限内,出现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被保险监管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业务、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停止农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取消该承保机构(略)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该承保机构的业务原则上(略)域其他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为原机构剩余服务期限。
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略)县自主开展并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不含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标的、保额及费率、保费承担比例等按照省、市下发的关于条款及费率、操作规程、指导意见、标准指引等文件执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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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2
(略)
(略)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关于做好辽宁省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24〕86号)、《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金规〔2022〕3号)、《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4〕109号)等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03标包:(略)、哈达碑镇、苏子沟镇、朝阳镇、大营子镇、红旗营子乡、黄花甸镇、龙潭镇、岭沟乡、前营镇、偏岭镇、哨子河乡、新甸镇、杨家堡镇、洋河镇、雅河街道、兴隆街道、阜昌街道(种植+养殖)(略)(林业)08标包:(略)、高力房镇、韭菜台镇、新开河镇(种植+养殖)
符合遴选文件的服务要求
2024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期限内,出现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被保险监管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业务、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停止农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取消该承保机构(略)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该承保机构的业务原则上(略)域其他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为原机构剩余服务期限。
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略)县自主开展并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不含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标的、保额及费率、保费承担比例等按照省、市下发的关于条款及费率、操作规程、指导意见、标准指引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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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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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3
(略)
(略)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关于做好辽宁省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24〕86号)、《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金规〔2022〕3号)、《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4〕109号)等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01标包:(略)、感王镇、望台镇、牛庄镇、温香镇、高坨镇、腾鳌镇、西四镇、东四街道、兴海街道、海州街道(种植+养殖)(略)(林业)04标包:(略)、王石镇、马风镇、耿庄镇、南台镇、温泉街道(种植+养殖)
符合遴选文件的服务要求
2024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期限内,出现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被保险监管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业务、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停止农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取消该承保机构(略)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该承保机构的业务原则上(略)域其他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为原机构剩余服务期限。
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略)县自主开展并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不含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标的、保额及费率、保费承担比例等按照省、市下发的关于条款及费率、操作规程、指导意见、标准指引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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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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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4
(略)
(略)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关于做好辽宁省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24〕86号)、《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金规〔2022〕3号)、《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4〕109号)等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略)镇、英落镇(种植+养殖)
符合遴选文件的服务要求
2024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期限内,出现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被保险监管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业务、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停止农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取消该承保机构(略)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该承保机构的业务原则上(略)域其他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为原机构剩余服务期限。
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略)县自主开展并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不含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标的、保额及费率、保费承担比例等按照省、市下发的关于条款及费率、操作规程、指导意见、标准指引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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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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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5
(略)
(略)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关于做好辽宁省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24〕86号)、《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金规〔2022〕3号)、《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4〕109号)等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0标包:(略)、大房身镇(种植+养殖)
符合遴选文件的服务要求
2024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期限内,出现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被保险监管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业务、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停止农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取消该承保机构(略)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该承保机构的业务原则上(略)域其他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为原机构剩余服务期限。
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略)县自主开展并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不含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标的、保额及费率、保费承担比例等按照省、市下发的关于条款及费率、操作规程、指导意见、标准指引等文件执行。







(略)
供应商名称:(略)
服务名称:(略)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6
(略)
(略)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关于做好辽宁省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24〕86号)、《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金规〔2022〕3号)、《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4〕109号)等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2标包:(略)(略)(略)(略)、经济(略)、千山(略)(略)(种植+养殖+林业)
符合遴选文件的服务要求
2024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期限内,出现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被保险监管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业务、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停止农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取消该承保机构(略)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该承保机构的业务原则上(略)域其他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为原机构剩余服务期限。
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略)县自主开展并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不含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标的、保额及费率、保费承担比例等按照省、市下发的关于条款及费率、操作规程、指导意见、标准指引等文件执行。







(略)
供应商名称:(略)
服务名称:(略)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7
(略)
(略)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关于做好辽宁省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24〕86号)、《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金规〔2022〕3号)、《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4〕109号)等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06标包:(略)、岔沟镇、接文镇(种植+养殖)
符合遴选文件的服务要求
2024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期限内,出现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被保险监管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业务、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停止农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取消该承保机构(略)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该承保机构的业务原则上(略)域其他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为原机构剩余服务期限。
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略)县自主开展并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不含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标的、保额及费率、保费承担比例等按照省、市下发的关于条款及费率、操作规程、指导意见、标准指引等文件执行。







(略)
供应商名称:(略)
服务名称:(略)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8
(略)
(略)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关于做好辽宁省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24〕86号)、《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金规〔2022〕3号)、《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4〕109号)等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07标包:(略)、西柳镇(种植+养殖)
符合遴选文件的服务要求
2024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期限内,出现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被保险监管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业务、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停止农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取消该承保机构(略)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该承保机构的业务原则上(略)域其他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为原机构剩余服务期限。
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略)县自主开展并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不含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标的、保额及费率、保费承担比例等按照省、市下发的关于条款及费率、操作规程、指导意见、标准指引等文件执行。







(略)
供应商名称:(略)
服务名称:(略)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9
(略)
(略)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关于做好辽宁省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24〕86号)、《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金规〔2022〕3号)、《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4〕109号)等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1标包:(略)、药山镇、清凉山镇、石庙子镇(种植+养殖)
符合遴选文件的服务要求
2024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服务期限内,出现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被保险监管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业务、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停止农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取消该承保机构(略)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该承保机构的业务原则上(略)域其他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为原机构剩余服务期限。
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补的农业保险品种,(略)县自主开展并给予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不含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标的、保额及费率、保费承担比例等按照省、市下发的关于条款及费率、操作规程、指导意见、标准指引等文件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略)
姜丽华、孟娇、卢樨、孟杨、王瑛洁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遴选代理服务费由中选供应商向遴选代理机构:(略)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4.1000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中选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略)/(略)-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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