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积极性,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推
(略)生态文
(略)建设,我市对2020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形成《
(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通过电话或者邮件的形式于2024年5月29日前反
(略)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略)
电子邮箱:
(略)
(略)生态环境局
(略)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川环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
(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举报
(略)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经其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分类奖励、属地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奖励。
第四条 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
(略)奖励;
(三)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
(略)奖励;
(四)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
(略)奖励;
(五)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
(略)奖励;
(六)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
(略)奖励;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 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五条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
(略)
第七条 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三章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12345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
(略)生态环境局
(略)(市、区)生态环境局;
(三)微信:
(略)
(四)
(略):http://
(略);
(五)其他举报途径。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举报人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可参与举报奖励。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略)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
(略)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
(二)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三) 举报人需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 举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四章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经负责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授权书)到负责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领奖手续,并填写《
(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四条 负责受理举
(略)(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盖章后的《
(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略)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程序审定后,及时告知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和领取的奖金额度,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
(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
(略)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
(略)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
(略)站上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略)生态环境局和
(略)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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