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围结果公告
(略):HMSH-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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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XZ1QH0197)招标项目名称:
(略)
入围情况如下:
哈
(略)
投标人
报价内容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取)
报价(下浮率)
新疆
(略)伊州公证处
(略)商业银行赋强公正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
(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
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
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100万以下按照0.1%收取,
按照收费比例不到200元的,
按200元收取,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
收取0.08%,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
收取0.0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
收取0.0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收取0.01%;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
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新疆
(略)正信公证处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3%;(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每级分段部分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20%,
最终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
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
按200元收取(单笔最高费用不超过6万元)
,一般公证下浮20%
乌鲁
(略)域
投标人
报价内容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取)
报价(下浮率)
新疆维吾尔
(略)乌鲁
(略)法诺公证处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04%,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下浮率73.33%;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收取0.04%/下浮率6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收取0.03%/下浮率50%;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收取0.025%/下浮率16%;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收取0.02%/1亿元以上0.01%/下浮率0.0%执行证书按赋强公证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一、二手房住房贷款:200元/件
乌鲁
(略)诚信公证处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个贷、消费贷200元/笔;企业贷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0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4%;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2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09%;执行证书不收费
200元/笔(86.67%);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04%(73.33%);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4%(6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4%(33.33%);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25%(16.7%);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09%(15%);执行证书不收费
新疆维吾尔
(略)乌鲁
(略)米东公证处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1、购房按揭贷款200元/件;
2、流动资金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最低不少于200元;
3、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公告开始时间:2024年6月18日
公告结束时间:2024年06月19日
发布媒介:
(略)
其他说明:如有异议,
(略),联系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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