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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重新审查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 - 南充 发布日期:2024-06-18
所属地区:四川 - 南充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略)药品零售企业重新审查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切实做(略)药店集中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推动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在广泛征(略)药品经营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略)实际,起草了《关(略)药品零售企业重新审查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本《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27日前反馈我局(电子版发送邮箱:(略)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略)药品零售企业重新审查发证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市局药品科、行政审批科:
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在即,为切实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略)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重新审查发证申请对象为:(略)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连锁门店和单体门店)。
二、办理机关
零售连锁总部重新审查发证工(略)市场监管局办理。连锁门店、单体门店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略)负责,(略)(市、区)市场监管局办理。
三、申请时间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
(二)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经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逾期申请重新审查发证或暂停经营超过六个月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按照新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四、许可条件
(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应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指导原则相关要求。实施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储存、运输可为合理缺陷项。
(二)零售药店
1.面积。按(略))相关要求执行。按照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载明面积予以认定;连续多个营业用房的,在不影响药品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一个经营主体核算面积。在商场、超市等场所开设药店的,药店经营场所应当与其他场所有效隔离;无法确保药品安全的自由空间不能作为药品经营场地。
2.执业药师。全(略)(含县城)连锁门店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全(略)(含县城)单体门店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全(略)(含县城)以外的药店,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3.相关人员。对药店主要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销售等人员,因年老(超过70岁)、体弱、生病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药品管理、销售等相关工作的,药店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替代人员的,不予重新审查发证。
4.(略)(略)并确保正常操作运行。(略)或无法保证正常操作运行的,不予重新审查发证。
5.经营范围。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所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经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店,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信息化追溯能力,否则,不得许可经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五、核查要求
(一)重新审查发证一律实行“先核查、后发证”程序。现场核查工作由GSP药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负责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务必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指导原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现场核查未通过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发证。
(二)对2024年7月1日后未落实“七统一”要求的连锁门店,责令整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不予发证。
六、其他事项
(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新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正在接受行政(刑事)调查或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应当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但不得受理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变更。
(三)(略)建设,确保2025(略)顺利运行。
(四)药店应当保持专业性,不得在药品经营许可核定的营业场所内开展诊疗活动或为他人、组织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请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政策要求,确保换证工作严肃、公正、有序。对经营范围只包含药品的药店,要建立单独台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防许可条件变调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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