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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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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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项目名称:
(略)
采购方式:
(略)
预算金额(万元):110.00
最高限价(万元):110.00
采购需求:磋商申请人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计划时间和采购人:
(略)
标段
服务范围、内容及要求
预算资金(元)
1
标段
1.负责指导、
(略)级财政报送2024年州级综合考核台账资料;
2.负
(略)2024年市级预算单位:
(略)
3.指导部门完成2024年1-6月份、1-9月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进行复核并出具阶段性运行监控成果报告;
4.组织开展至少一
(略)预算单位:
(略)
5.指导部门开展2023年绩效自评工作,并进行审核,指导部门做好对外公开工作、指导单位:
(略)
320000.00
2标段
1.配合财政局组
(略)预算单位:
(略)
270000.00
3标段
1.对2个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8个重点项目支出进行再评价。
2.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运行跟踪监控。
260000.00
4标段
1.对红河州
(略)2022年老
(略)改造建设项目、金湖商圈文化惠民资金、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改造补助经费3个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并出具报告;
2.财政综合运行能力绩效评估-老厂;
3.对1个整体支出再评价,4个重点项目再评价。
4.对大
(略)基础设施管养补助资金进行成本分析。
250000.00
合计
(略).00
备注:本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评标顺序将按1标段→4标段的顺序逐一进行评审。磋商申请人可对4个标段同时提出磋商申请,但在4个标段中最多只能成交一个标段。若其中一标段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其余标段将不再作为成交候选人推荐(但不影响该磋商申请人在其余标段中的评审评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日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同时按计划时间安排完成各节点的工作内容、出具相应阶段成果文件和最终成果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磋商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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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cn)等查询渠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磋商申请人(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②提供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存款证明;
注:新成立企业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①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依法免税的,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②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据。依法免缴的,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注:新成立企业提供情况说明。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略)
2.2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的产品;
2.3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最新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略)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且为本单位:
(略)
三、获取:
(略)
地点:
(略)
方式:
(略)
2.按上述要求获取:
(略)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7月0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五、开启时间:2024年07月0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潜在供应商请于2024年06月18日8:00时至2024年06月25日23:59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略)线上获取:
(略)
2.
(略)(
(略))、
(略)上发布(
(略))上发布,
(略)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略)
4.单位:
(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
(略)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方式:
(略)
2.采购代理机构:
(略)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方式:
(略)
3.项目联系方式:
(略)
项目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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