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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港城物流园区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发布日期:2024-06-18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标的名(略)港城物(略)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略)(略)9转让底价682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略)信息披露结束日期(略)
标的所(略)(略)>(略)>忠县资产类别特许经营权
转让方承诺标的简况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二、标的简况标的名(略)港城物(略)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转让底价(万元)6820万元
(略)-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略)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10年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标的踏勘联系人:(略)
周边配套情况-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三、转让方简况转让方名(略)(略)管理委员会
行为批准机(略)人民政府
评估备案机(略)财政局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一、标的(略)港城物(略)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标的位(略),用地面积约45833.33m,填埋总库容约110万㎡。本项目建设期1年,经营期10年,项目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提供场地整理,实施边坡临时支护、挡渣墙、场内便道、排水等附属工程,购置相关设备,确保项目在建设期内完工,达到使用标准后投入运营。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略)支所办公现场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略)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交易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可凭交易合同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略)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略)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据评估报告载:标的评估结论未考虑为使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达到运营状态需投入的土地、建筑物、构附着物等场地基础建设成本及后期复绿复垦成本,以及建设成本投入对经营企业税赋的影响。
七、本次出让的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尚未建设,意向受让方须承诺:(1)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场地的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自行投资建设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达到正常运营状态所需的土地、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相关配套设施(含配套的水土保持及复绿复垦)等;(2)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不能有滑坡体等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发生;(3)填满后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纳场进行复绿复垦,达到规定封场要求及用地要求;(4)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配套运营的所有设施应在出让期限届满后按现状无偿移交给出让方。
八、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略)
九、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由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略)财政局非税专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十、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十一、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配套的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的审批、备案、投资建设、购买设施设备及运营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十二、出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
十三、出让期内,受让方对消纳场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的建设、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或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四、本次出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本次出让价款出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十五、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六、出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等不可抗力因素,出让方可提前终止出让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
十八、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书》《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受让方资格条件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略))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并且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交易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是交纳金额1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交纳方式:(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略)
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名称:(略)
交易机构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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