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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致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集贸市场主办者的一封信

所属地区:广西 - 南宁 发布日期:2024-06-21
所属地区:广西 - 南宁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致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略)
各有关经营者、(略)场主办者:
为加强民生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略)
一、生产、修理、销售和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略)场主体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不得销售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破坏铅封,不得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得添加作弊程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CPA)及计量法制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数、分度值、最大皮重值(最大去皮量)、准确度等级、(略)、制造厂名等。
三、不得生产、销售或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略)
四、(略)场、(略)场、超市卖场等(略)场主办者应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略)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登记造册,向(略)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合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内显著位置明示《诚信计量承诺书》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生产、修理、销售、使用电子计价(略)场主体和集(农)贸市场开办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给予行政处罚,并在有关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计量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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