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医保函〔2024〕107
(略):JX-YP2023-0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相关药品集采中选(备供/备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胰岛素专项接续)6个采购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接续37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详见附件2);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采145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详见附件3);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17个通用名药品中选/备选产品(详见附件4);江西干扰素联盟药品集采12个通用名药品中选/备供产品(详见附件5);江西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采16个通用名药品中选/备供产品(详见附件6)。(二)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二、采购周期及约定采购量(一)采购周期。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胰岛素专项接续)6个采购组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接续37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采145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17个通用名药品中选/备选产品采购周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江西干扰素联盟药品集采12个通用名药品中选/备供产品采购周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江西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采16个通用名药品中选/备供产品采购周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如需延长采购周期,在相关批次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通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如续签采购协议不足一年的,则与紧邻的上一采购协议合并为一个协议执行。在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国采”)品种与本文件中涉及的省际联盟集采品种一致的,相关品种采购周期予以调整,有序衔接国采结果执行时间。(二)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按各自对应的《采购文件》及中选结果明确的采购数量确定,其中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采接续37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的采购周期为18个月,据此,约定采购量一次签订(约定采购量=前期报量/12×18);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所需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续签采购协议时,应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一年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该中选药品的历史采购量按新协议时间的折算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用量仍应由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有关要求(一)
(略)信息调整维护。1.中选/备供/备选企业要及时按照各自对应的集采项目中选/备供/
(略)(以下简称“
(略)”)挂网供应。江西干扰素联盟集采中选产品非我省主供及备供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
(略)挂网供应。
(略)挂网供应。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如在其它集采项目中产生新的低价,自其中选价格生效之日起(以正式公布中选结果日期起算),
(略)申请进行价格联动,相关产品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低价执行。2.中选药品
(略)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
(略)(略)。
(略)按各自对应的《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略)管理,于6月25日前组织完成上述相关药品信息的审核调整工作。(二)及时签订采购协议。
(略)要组织做好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
(略)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能够及时采购。(三)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全省年度约定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要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覆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障临床用药需要。在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送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单位:
(略)
(九)加强监测监管力度。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将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要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重点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药款结算周期、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情况开展监测监管工作;
(略)动态发布的集采非中选产品重点监控目录做好相关监测工作。各市(区)
(略)要对医疗机构反映的中选药品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中选产品出现质量等问题进行核实,并通过约谈、提醒、告诫企业,督促其整改,对限定期限内仍整改不到位的相关企业,书面上报省局。
(略)要做好日常采购和配送监测,按季度将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报省医保局,并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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