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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破14号海南蓝海水产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职工债权调查补充报告

所属地区:海南 - 海口 发布日期:2024-06-24
所属地区:海南 - 海口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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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破产职工债权调查补充报告公开时间:29分钟前公开人:(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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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调查补充报告

(略)(下称“债务人”或“(略)”)破产一案。贵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2)琼01破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了4笔职工债权,分别是邓明月10,000.00元、邱晓莉106,893.00元、周峰165,278.36元、(略)161,253.77元,合计确认职工债权443,425.13元。(2022)琼01破1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后续调查,补充报告如下:
一、(略)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2022年9月2日,(略)代为支付至海口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已移(略)人民法院,周峰已实际领取该165,278.36元工资,因此,此笔职工债权调整为不予认定。
二、2023年7月11日、2023年8月1日,(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号分别是(2023)琼01民初479号、(2023)琼01民初508号,该两起案件最终以迟同海的撤诉结案。
迟同海撤诉后,于2023年10月18日向管理人提交了证据材料以主张其职工债权,其主张:1.(略)拖欠其2018年12月至2022年5月垫付费用113,120.74元;2.拖欠其2016年奖金300,000.00元;3.拖欠其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工资243,291.56元,合计656,412.30元。
关于垫付费用,迟同海仅提供了费用报销单,未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无法证明其是否实际发生,故管理人对该垫付费用不予认定。
关于奖金,迟同海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奖励迟同海通知的决定》,该决定载明奖励金额为叁拾万元整,发放时间在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由于该决定未加盖债务人公章且已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对此不予认定。
关于工资,迟同海提供的职工工资表未加盖债务人公章,真实性存疑。经调查,在(2020)琼0108民初5292号案件中,迟同海自述其于2019年已经被迫离职,再结合海南省高院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8)琼执1号裁定书,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唯一的营业场所,从2018年起迟同海便不再具备履职的客观条件,故迟同海主张的工资无事实依据,管理人不予认定。
综上,管理人对其主张的职工债权不予认定。
三、2023年10月18日,职工吴国强委托迟同海向管理人提交了证据材料以主张其职工债权,其主张:(略)拖欠其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工资335,126.00元。关于工资,吴国强提供的职工工资表未加盖债务人公章,真实性存疑。经调查,在(2020)琼0108民初5288号案件中,吴国强自述其于2019年已经被迫离职,再结合海南省高院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8)琼执1号裁定书,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唯一的营业场所,从2018年起吴国强便不再具备履职的客观条件,故吴国强主张的工资无事实依据,管理人对此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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