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
(略)关于开展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
(略)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
(略):GY-YD2024-1)规定,
(略)采购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操作方式:
(略)
(略)(网址:https://
(略).gov.cn/webPortal/),点击“登录入口”选择“
(略)”(以下简称“
(略)”),
(略)上操作,
(略)的单位:
(略)
三、工作流程
(一)产品信息维护。
(略),按照中选供应清单进行产品信息维护工作。
(二)配送关系维护。
(略),在产品信息审核通过后进行配送关系维护,
(略)域叠加后应覆
(略)所有参加胰岛素专项接续的医疗机构。
配送企业对生产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配送企业一旦确认
(略)域,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再修改。
(三)签订三方协议。请相关单位:
(略)
(略)采购工作平稳实施,请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督
(略)内相关医疗机构,
(略)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略)“帮助文档”。
四、时间安排
(一)请各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于2024年6月28日前完成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维护确认工作。
(二)请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于2024年7月1日至9日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略)将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测。
(三)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将于2024年7月10
(略)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应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配送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指
(略)内医疗机构强化履约意识,按协议均衡采购,
(略)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进行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定期
(略)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西藏
(略)医疗保障局,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
(二)各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提前合理安排库存、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加强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
(四)
(略)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信息、价格信息进行审核,请生产企业及时查询审核状态并进行下一步操作。审核不通过的,需按照提示内容,重新维护信息后再次提交,
(略),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西藏
(略)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普通附件:
_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_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企业咨询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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