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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北路9号(原荣事达大道223号)商办楼(南楼)1-7层委托运营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 - 阜阳 发布日期:2024-06-25
所属地区:安徽 - 阜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9号(原荣事达大道223号)(略)(南楼)1-7层委托运营公告(四次)
项目名称:(略)
(略)9号(原荣事达大道223号)(略)(南楼)1-7层委托运营(四次)
(略)
2024BTLCJ00091
委托方
(略)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运营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6月25日9:00始至2024年7月15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6月25日9:00始至2024年7月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略)(略)财政局
联系方式:(略)
一、运营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运营期(年)
运营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略)9号(原荣事达大道223号)(略)(南楼)1-7层
5
147
14
运营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略)9号(原荣事达大道223号)(略)(南楼)1-7层;所在层数:第一层至第七层;结构:混合;使用面积:约6831㎡。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该标的有房地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建成年代较早,如由于业态需求需要进行加固,由成交人自行完成加固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加固所耗费时间不额外延长免运营费用装修期。
4.(略)梯,无电梯,(略)须按消防安全要求改造、增设疏散通道。
5.(略)内部因前期运营业态复杂,存在较多隔墙,清拆工程量较大,成交人须自行完成清拆并承担费用;另存在结构性渗漏、电路破损老化,水管渗漏,消防设备缺失,无消防池,无消防喷淋及消防控制室,未通过消防验收等情况,均须由成交人自行整改并自行完善房屋的消防安全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委托方对此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及协助,如运营期满后成交人不再运营该处房屋,成交人交还房屋时须无偿将相关改造设施一并移交给委托方。
6.标的房屋周边及院内均无停车场,且房屋无附属场地。(略)坐落位置紧贴,房屋北侧采光受限。
7.运营期内如成交人运营情况良好可续签《委托运营合同》5年。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运营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第四年、第五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在第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长5%,先支付后使用。成交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转账支付首期运营费用,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180天(免运营费用装修期不包含在运营期内)。
2.成交人须按照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运营期满如成交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运营
用途要求
运营标的用途为商办。成交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标的房屋内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等扰民或有安全隐患行业,不得从事娱乐业(包含KTV、夜总会等),不得运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如成交人拟经营餐饮、宾馆、网吧和教育培训等行业的,须在参与本项目前自行向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是否能取得相关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略)无关。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略)及其(略)(市)、区((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运营要求
运营期要求
1.运营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略)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标的。
4.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运营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略)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成交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成交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委托运营合同》。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略)
(略)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略)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略)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略)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略)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略)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略)(网址:(略))。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略)(网址:(略)),进入后选择点击“(略)”;(略)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略)以转账的方式:(略)
(略)如下:
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支行
(略)(略)802422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略)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略)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略)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略)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略)”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略),否则可能导致异常。(略)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略)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运营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略)(略)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略)(略)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略)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人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运营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成交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略)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异议方式:(略)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略)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略)
2.项目名称:(略)
3.被异议人名称:(略)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5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略)的,按(略)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略)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略)对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略)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略)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略)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该公告内容为运营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略)查询。(略)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略)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略)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略)
现场踏勘
联系人:(略)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略)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略)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略)
图一: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标的外观/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运营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运营标的提供给乙方作为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标的及其附件的地址:(略)
1、(略)9号(原荣事达大道223号)(略)(南楼)1-7层,建筑面积约6831平方米,结构为混合,该运营标的用途为商办。
2、运营标的使用用途:
第二条:运营标的使用期限
运营标的使用期限共5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运营标的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略)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递增情况: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运营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第四年、第五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在第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长5%。运营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2、运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运营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标的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日内将运营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运营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移交运营标的,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运营标的时应保证运营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运营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运营标的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略)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运营标的收回
1、合同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运营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运营标的时应保证运营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运营标的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运营标的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略)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运营标的。
第七条:运营标的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运营标的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略)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运营标的不得损坏运营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成交人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运营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运营期内,运营标的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标的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略)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略)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略)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运营标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标的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略)
6、甲方应保证运营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运营标的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标的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略)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运营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运营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略)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运营、出借运营标的。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运营标的,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运营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运营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略)
1、该运营标的(略)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运营标的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运营标的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运营标的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运营标的,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运营标的,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运营标的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运营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运营标的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运营标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运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继续运营,甲方在运营期满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运营期满日内将运营标的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运营标的进行委托运营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运营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运营标的。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略)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略)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略)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略)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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