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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上海 - 上海 发布日期:2024-06-26
所属地区:上海 - 上海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6/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略):CMJZCG(F)(略)
项目所(略)(略),(略)
一、招标条件
本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68.74万元,招标人:(略)
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略)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格能力要求: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其他资格要求:
5.1、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水环境治理);
5.2、本项目只面向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3、单位:(略)
加同一个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股东组成基本情况;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略)
获取:(略)
获取:(略)
16时00分获取:(略)
11:00,下午13:00-
16:00携带如下材料至(略)验证及报名及领取招标文
件。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被授权人的授
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股东组成基本情况原件;4、投标人财务
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书面声明原件(详见附件);5、中小企
业申明函原件(详见附件)。现场验证时须携带公告要求的报名资料原件及复
印件(原件验看,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留存)。逾期提交资料者或提交资料不符
合要求者视作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以受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7月09日13时30分
递交方式:(略)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略)
开标时间:2024年07月09日13时30分
开标地点:(略)
七、其他
1、服务日期:1年。具体运维养护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后的一年。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
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最高限价:68.74万元
4、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4.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适用于被授权人
投标)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
人投标);
4.2、纸质投标文件。
5、各报名单位:(略)
05
室核对,验证通过后缴纳工本费,工本费500元/本。逾期则不予办理,由此引
起的不良后果和风险,报名单位:(略)
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
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
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略)
招标人:(略)

址:(略)
联系人:(略)

话:(略)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话:
(略)-14
电子邮件:/
招标人:(略)
(签名)
招标人:(略)
(盖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略)(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略)
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略)
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
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略)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略)
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略)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略)
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
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略)
本项目标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投标单位:(略)
(略)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确定本企业划型。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
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
组织形式的
企业。事业单位:(略)
于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3)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
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略)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
缴纳情况声明函
(样张)
我方(供应商名称:(略)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
,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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