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资源,优化馆藏档案结构,更好地发挥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福建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反映长乐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公告如下:一、征集范围
1、反映长乐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往来文书、印章、各种族谱、家谱、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据、报纸、传单、照片、奖章、旗帜和牌匾等。
2、历代编修的长乐地方志、专业志、村镇史、典章制度等。
3、长乐籍或曾经在长乐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4、文艺工作者、书画家创作的反映长乐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
5、各行业、各单位:
(略)
6、反映长乐重大事件、历史变迁、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物产资源、自然灾害和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异事的各种文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
7、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农村发展历程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8、反映
(略)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9、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形式与要求
1.捐赠者对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所捐赠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2.捐赠的档案资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载体形式可多样;提供的照片应注明拍摄者、拍摄人物、拍摄时间、地点:
(略)
三、联系方式:
(略)
捐赠者可将所捐赠档案资料通过邮寄或实地捐赠等方式:
(略)
联系部门:
(略)(略)档案馆保管利用科
联系电话:
(略)
联系地址:
(略)
邮政编码:350200
未尽事宜,欢迎来电来函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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