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市财购罚字﹝2024﹞4号
(略)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78MWFA1Q
法定代表人:郁峰
地址:
(略)
(略)在喀什百姓书房采购项目(二包)(二次),
(略)KSS(GK)
(略)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略)组织的
(略)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喀什百姓书房采购项目(二包)(二次)的政府采购活动,
(略)提供了三份业绩资料。经查明,你公司提供的上述投标资料与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
(略)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略)处罚如下:
1. 处以罚款叁万肆仟捌佰肆拾叁元(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
(略)
(略)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
(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
(略)
(略):
(略)(略)
开户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略)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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