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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兴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遴选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美城村大水土地整治项目(一期)监理单位的公告

所属地区:海南 - 海口 发布日期:2024-06-26
所属地区:海南 - 海口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一、项目名称:(略)
二、业主单位:(略)
三、采购概况
(一)采购事项:(略)美城村大水土地整治项目(一期)监理单位:(略)
(二)项目名称:(略)
(三)项目地点:(略)
(四)工作内容:(略)美城村大水土地整治项目(一期)监理服务工作(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五)项目总投资:约657.54万元;
(六)招标控制价:8.78万元。
四、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须包含监理的内容;
(二)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
(三)拟派的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在本单位:(略)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
(五)具备《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提供截图并签名加盖公章);
(六)本项目报名截止期前,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栏查询没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略)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略)(略).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七)不接受联合体。
五、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以下浮率进行报价,(1.支付方式:(略)
六、报名事项
符合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本项目监理服务的单位:(略)
(一)报价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资格要求所涉及到的资料;
(四)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若有);
七、参选资料的递交截止时间
(一)参选资料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6月28日17时30分。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略)
(三)资料递交地址:(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八、遴选办法
(一)业主单位:(略)
(二)遴选结果将于遴选工作完成后进行公示,中选结果将于公示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选人,未中选人则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开遴选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
2.合同模板


(略)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公开遴选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
1、资格审查
(略)
资格审查评议内容
参选单位:(略)
1
提供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2
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

3
拟派的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在本单位:(略)

4
(略)登记备案((略)页截图并加盖公章);

5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3个月的财务报表或(略)任一年度审计报告);

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3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7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8
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栏查询没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略)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略)(略).cn)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9
拥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至少3名监理专业人员(注册水利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或初级工程师),提供本单位:(略)

结论


注:(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2、评分权重
(1)投标报价(30分)
(2)项目团队(20分)
(3)以往业绩(20分)
(4)比选文件编制(30分)
3、评分细则
(略)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规则
分值
1
投标报价
一次平均,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下浮率算术平均值即为基准下浮率。投标下浮率等于基准下浮率得满分,每高于基准下浮率的1%以内的(含1%)扣1分,累计递减;每低于基准下浮率的1%以内的(含1%)扣0.5 分,累计递减 。(累计扣完30分为止。)
30
2
项目团队
拟派项目负责人:拟派的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在本单位:(略)
其他主要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监理员1名,有监理员岗位证或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配备齐全得10分,每缺一个扣5分,扣完为止。
(提供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及本单位:(略)
20
3
以往业绩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负责过水利或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工作业绩,每提供一个得5分,本项满分20分。
证明材料:代理合同复印件(含关键页)。
20
4
比选文件编制
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参选文件规范性、完整性、整体性等进行综合评比:优得30分、良得22分、一般得14分、差得6分。
30
合计
100



















附件2.合同模板
(略)




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略)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投资建设单位:(略)
签订地点:(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略)      
监理人(乙方):           XX公司               
投资建设单位:(略)
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略)
工程地点:(略)
工程规模:    XX  详见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纸。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在实施过程中三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作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监理投标书;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XX   ,(略)码:  XX   ,(略):  XX    。
五、合同价
合同价款方式:(略)
合同价:¥  XX   元(大写人民币:   XX   )。
六、计划工期
自    XX  年  XX 月  XX 日始,至   XX   年  XX 月   XX日止,合同工期 XX    日历天。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略)
七、三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与投资建设单位:(略)
2.委托人及投资建设单位:(略)
3.本合同价款由投资建设单位:(略)
八、合同签订时间:   XX    年    XX    月    XX    日。

九、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执贰份。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且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编:                                  开户名:
电话:              开户银行:  
   (略): 
                      邮编:
                                  电话:

投资建设单位:(略)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名:
开户银行:  
(略): 
邮编:
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投资建设单位:(略)
⑷“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⑸“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⑹“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⑻“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⑼“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三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⑽“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⑾“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⑿“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⒀“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条(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专用条款及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第四条投资建设单位:(略)
4.1 投资建设单位:(略)
4.2 投资建设单位:(略)
4.3 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五条监理人义务
5.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5.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5.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略)
5.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若泄露,监理人赔偿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六条委托人义务
6.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6.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6.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6.4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6.5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四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6.6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略)
6.7根据情况需要,如果三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投资建设单位:(略)
7.1 投资建设单位:(略)
7.2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八条监理人权利
8.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略)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投资建设单位:(略)
 8.2监理人在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8.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九条委托人权利
9.1委托人有权授权投资建设单位:(略)
9.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9.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9.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9.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十条监理人责任
10.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三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0..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0.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通用条款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按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0.4监理人向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十一条委托人责任
11.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2.1由于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2.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2.3监理人向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2.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投资建设单位:(略)
12.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12.7当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2.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监理报酬
13.1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13.2如果投资建设单位:(略)
13.3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3.4如果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十四条责任
1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略)监理人的违约
(略)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略)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略)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略)监理人未按相关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略)违反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应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略)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略)监理人对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4.2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略)投资建设单位:(略)
(略)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略)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十五条其他
15.1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5.2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或投资建设单位:(略)
15.3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5.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5.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15.6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6.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三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三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适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建设部及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监理依据:
(1)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2)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设计文件、预算及招投标文件等。
(3)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检验及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海南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预算定额、取费标准。
(5)依法订立的勘测、设计和施工合同。
(6)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7)其他与本合同有关资料。
第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XX       
监理范围: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
监理工作的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略)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装修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23)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
(24)按照工程实际建设情况,甲方要求的合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第三条 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XX        。
第六条由投资建设单位:(略)
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各一间,其他一切设施及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备,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七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八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略)
1、监理酬金合同总价:¥   XX   元(大写人民币:   XX      )。
2、监理费支付条件、时间与金额:
1)支付条件: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付款,投资建设单位:(略)
2)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委托人通知进场7日内,投资建设单位:(略)
3)支付进度:待项目取得竣工验收批复及新增耕地验收批复,且监理人将工程档案资料等需监理人提供的文件交给委托人后,投资建设单位:(略)
4)待项目省级复核及备案入库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5)本合同监理费由投资建设单位:(略)
3、其他:
1)项目的监理费不因工期的增减而进行调整。
2)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3)如果监理人付出额外工作,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4)合同价款结清后不免除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三方同意用 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无。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监理单位:(略)
2、监理人进场前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提交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安排表报委托人审批。人员进场计划安排表经委托人批复后,不得更换。项目现场施工时监理人员须在场值班,以确保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委托人可抽查监理人员到岗情况,若总监理工程师缺岗(不在项目现场)一次扣罚(略),其他人员缺岗(不在项目现场)一次扣罚(略)。总监理工程师应制订各岗位监理人员的考核细则,定期把考核情况通报委托人,委托人将定期对各岗位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保留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要求调换的权利。
3、所有监理人员及其组织机构经委托人审定确定后,不得在中途私自更改,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能变更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监理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继续胜任工作或因总监理工程师离职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可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如因其他原因监理人提出更换,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4、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周在工地现场召开工程例会,无正当理由,每缺席一次扣罚(略),其他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应到会人员缺席每次扣罚(略)
5、监理人应充分认识到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有义务按委托人要求提供各种迎接政府检查所需相关资料,及有义务准时参加各级政府、委托人要求召开的相关会议(须提前3小时通知)。若不参加委托人要求的有关会议或参加会议迟到的,按每缺席一次扣(略)违约金处理,参加会议迟到的按每迟到一次扣200元违约金处理。
6、监理人接到施工单位:(略)
7、监理人要审核施工单位:(略)
8、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略)
9、如有施工单位:(略)
10、如有施工单位:(略)
11、建设期间,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1万元;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5万元,委托人并保留解除监理服务合同的权利。
12、建设期间,出现一般安全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1万元;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每次罚款监理人5万元,委托人并保留解除监理服务合同的权利。
13、项目的监理酬金已包含本合同的所有费用,除本合同价款外,投资建设单位:(略)
14、如项目监理内容增加,三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监理服务取费标准按监理人本项目监理费率计取。  
15、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以专用条款为准。
16、为加强对施工监理过程管理,根据项目情况,签订合同时附附件一《监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二《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附件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人员》等做为合同附件,以便于项目的现场管理。
17、投资建设单位:(略)
18、监理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等款项将直接从监理费中扣除并支付给委托人。
19、监理人将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档案资料等需监理人及施工单位:(略)
20、监理人审核施工单位:(略)
21、监理人必须建立工程监理日记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其他有关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
22、监理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当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情况(含质量、进度、签证、文明施工等),工期滞后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下月工程计划以及其他规定内容。每月的监理报告作为支付监理进度费用的依据。
23、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略)
24、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监理人应定期回访。对委托人或使用单位:(略)
25、监理人擅自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须支付委托人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6、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或向施工单位:(略)
27、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7日内退场,并将与该工程有关材料全部移交给委托人,同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8、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监理人同意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29、因监理人违反约定产生的各种违约金或罚款,投资建设单位:(略)
30、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单位:(略)
31、审查施工单位:(略)
32、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略)
33、审查施工单位:(略)
34、监理人的工作包含投资建设单位:(略)
35、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施工单位:(略)
36、监理人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37、监督施工单位:(略)
38、监理人在收到施工单位:(略)

附件一
《监理工作考核细则》确认书
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了《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后,均一致认为本细则合理、可行,同意在本项目中实施。
在正式签署本确认书后,本确认书为约束委托人、监理人、投资建设单位:(略)
在正式签署本确认书后,当日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代理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代理人:                  


投资建设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工作考核细则

为督促监理机构认真落实监理职责,提高监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委托合同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委托人每月依据本细则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
(略)
项      目
权重
指      标
考评标准
一、
监理人员配置及到岗情况
20分
1、监理人员配置按投标文件承诺并满足施工要求
在委托人提出整改要求后仍不能到位的每次扣10分
2、总监、专监到岗并正常履行职责
缺岗一次扣2分,因总监工作质量原因影响工作每次扣2分
3、其他监理人员到岗情况
缺岗每人每次扣0.5分
二、
工程质量     监理情况
25分
1、原材料进场检查
漏检1项扣5分
2、旁站监理
缺岗一次扣5分
3、工序检验
对未验收工序继续施工未加制止的每处扣5分
4、质量缺陷的整改
督促质量缺陷整改不到位每处扣5分
三、
投资控制       监理情况
15分
1、施工方案的优化及经济性
未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和经济分析,每次扣2分
2、工程支付报表审核
不得超审进度款,与委托人审查误差超过5%,每次扣1分
四、
工程进度        监理情况
20分
1、总进度、月进度计划的科学、合理性
进度审批和分解明显不能满足进度目标或无法落实的每次扣5分
2、进度滞后的处理
进度明显滞后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略)
五、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情况
10分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月度检查组织情况
按安全监理方案中规定的检查次数少组织1次扣2分,月度检查未组织扣3分
2、现场安全隐患及整改
未及时督促整改每次扣1分
3、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次扣1分(含承包人行为)
六、
监理内业情况
10分
1、监理日记、工地例会纪要、监理月报的上报情况
按规定时间分别每延迟一天扣1分
2、工程变更、施工方案
按规定时间每延迟一天扣1分,经监理确认的方案不合理或不可行每项扣2分
3、委托人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按规定时间每延迟一天扣1分
4、监理抽检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
发现明显错误,每处扣0.5分
附注:1、监理工作考核评分采用100分制,综合评分小于70分为不合格,大于或等于70分为合格。
      2、(略)反馈,并允许监理人合理申辩。累计二个月综合考核评分不合格将处2万元处罚;累计二个月综合考核评分不合格委托人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附件二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委托人(甲方):(略)
监理人(乙方):       xx公司              
投资建设单位:(略)
工程项目名称:(略)
工程项目地址:(略)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
㈠应严格遵守国家(略)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略)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㈢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略)
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丙方的责任
甲丙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㈠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略)
㈡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略)
㈢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略)
㈣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略)
㈤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略)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丙方和相关单位:(略)
㈠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丙方和相关单位:(略)
㈡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丙方、相关单位:(略)
㈢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丙方、相关单位:(略)
㈣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丙方、相关单位:(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㈠甲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略)
㈡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略)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三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同主合同份数。

甲方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略)
电话:                              电话:


丙方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略)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     xx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人员
姓名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职称
(略)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拟任职务
































主要监理技术人员
姓名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职称
(略)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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