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研究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2022〕-69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特确定
(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以及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二、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关于宜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略)/亩(3元/㎡)。以上费用所参照的标准有变化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参照《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关于二
(略)旱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略)/亩(16元/㎡)。以上费用所参照的标准有变化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四、代履行所需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成本费用
参照上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执行,若实际成本明显高于或低于费用执行标准的,应按实际成本费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行政相对人承担。
五、以上费用不含地上构筑物拆除、附着物清运费用;以上费用所参照的标准有变化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有出台新的标准则从其规定。本标准由
(略)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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