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重整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4年5月24日,
(略)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
(略)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
(略)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部分债权人反馈由于尚未履行完内部审批流程,无法在会议当天进行表决,故向湘潭中院及管理人书面申请延期表决。为保护债权人的投票权,湘潭中院综合重整工作相关安排,决定申请延期表决的债权人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12时前将纸质表决票送(寄)达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以下简称“湘潭华隆”)分别设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湘潭华隆无有财产担保债权,不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依法不设表决组;因《重整计划草案》不涉及湘潭华隆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不设出资人组。
2024年6月26日,管理人在湘潭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了湘潭华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投票情况的统计、核验等工作,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税款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00%。
湘潭华隆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6.4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5.21%。
湘潭华隆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的规定,湘潭华隆各表决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已依法向湘潭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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