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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采购需求公示(2023-JQ72-F9166(02))(第1包)

所属地区:海南 - 三亚 发布日期:2024-06-28
所属地区:海南 - 三亚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需求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车辆维修采购需求公示
我院拟对车辆维修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现将该项目需求公示如下,欢迎广大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参数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及供应商资质条件、商务要求等提出意见建议。
(注:此次为意见征求环节,还未开始报名,认为存在指向性排他性或者表述不清晰等问题可按要求反馈,认为客观合理请积极筹划准备)
一、项目名称:(略)
二、(略):2023-JQ72-F9166(01)
三、公示时间:2024年06月28日-2024年07月04日
四、投标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概况:
采购预算:129.24万元;工时费:120元/工时。
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起始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服务期限1年。
2.服务地址:(略)
3.采购方式:(略)
六、意见反馈方式:(略)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电子邮件(须PDF格式盖章彩色扫描件)方式:(略)
七、联系方式:(略)
采购机构:某医院
采购机构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代理机构:(略)
联系电话:(略)
监督部门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附件:
★一、商务要求(一)交付(服务)时间、地点:(略)
1.交付(服务)时间:起始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服务期限1年。
2.交付(服务)地点:(略)
(二)付款及结算方式:(略)
1.乙方维修甲方车辆所产生的维修费,甲方按每季度结算一次。
2.乙方应当出具车辆送修通知单、车辆修竣交接单、正规发票,并附上电脑打印的费用清单,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分项明细,经医院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经费结算手续。乙方出具上述单据、发票及结算清单不齐全,甲方有权拒付。
(三)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缴纳2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无违约责任,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安全堡密
1.乙方承修甲方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軍队安全堡密有关规定,对涉密軍事信息不询问、不议论、不散布,对涉密信息载体应当登记注册、集中管理、同一处理,杜绝失、泄密现象发生。
2.乙方应对参与车辆维修的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政治合格。
3.乙方不得在甲方车辆维修过程中安装能够获取:(略)
4.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维修的安全堡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技术要求(一)车辆送修、接修
1.甲方车辆送乙方维修时,必须由甲方业务部门开具《车辆送修通知单》。
2.乙方接修甲方车辆以《车辆送修通知单》为准,对于不能开具《车辆送修通知单》的甲方车辆,乙方有权拒绝接修。
3.乙方接修没有《车辆送修通知单》的甲方车辆,视为乙方单方行为,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甲方不予结算。
(二)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承担甲方车辆维修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保养、砖项维修、应急维修。维修项目以《车辆送修通知单》和双方认可的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结果为准。
2.乙方接修甲方车辆应当进行维修前检验,以便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和方法,检验后要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和维修报价单,双方确认签字后才能展开作业。
3.乙方维修甲方车辆过程中如发现有新增的维修项目或需要延迟竣工交车日期,应当及时向甲方说明,经甲方业务部门同意并协商维修材料和工时费收费标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新增项目甲方不予承认。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车辆维修转包。
(三)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维修甲方车辆应当使用原厂正品配件材料,无原厂正品配件材料而必须使用副厂或者修复件时,应当事先说明,并如实填写材料清单,标明出处、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更换下的配件、总成等,应当交由甲方处理。
(四)维修价格
1.乙方维修甲方车辆工时定额标准执行:双方约定的标准。
2.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标工时价格和中标配件材料价格计算维修费用。
3.车辆维修价格乙方应当进行单车核算。在车辆修竣后,乙方打印单车维修结算单,由甲方接车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据此在车辆修竣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4.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备维修车辆零部件价格。甲方将不定时抽查维修车辆零部件价格,一经发现维修企业零部件价格、(略)价格,将对维修单位:(略)
5.所有车型如需更换清单外零配件及工时费,由(略)场询价后进行结算。
(五)车辆交接
1.甲方车辆到乙方送修时,双方应当填写车辆交接清单,办理车辆入厂交接手续,同时甲方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2.甲方车辆在修期间乙方负有保管责任,车辆及其附件如有丢失损坏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3.甲方车辆在修期间,乙方除必要的试车外不得擅自动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车辆修竣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接车,车辆修竣出厂双方应当履行出厂交接手续,同时乙方将相关维修资料和物品一并交甲方。
(六)技术、质量标准
1.乙方承修甲方车辆执行的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
2.乙方对甲方车辆应当优先安排维修,车辆在修时间整车修理不超过10天,总成修理不超过5天。需疑难零配件的特殊车辆维修或事故出险车辆维修,应视筹措配件难易程度或车辆损伤程度,由双方协调维修工期。
3.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车辆出厂时,乙方应当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4.乙方承修甲方车辆实行质量担保,修竣车辆的质量保证期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整车或总成修理为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为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Z项修理为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起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七)应急保障
1.乙方承诺对甲方车辆实行应急救援服务、上门维修服务和24小时服务。
2.(略)(略)域或100公里范围内,甲方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乙方应及时派员抢修2小时内到达,并免费提供拖车救援服务。
3.乙方应当建立军车维修应急保障组,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甲方提出应急保障需求时,乙方应急保障组必须立即出动。
4.乙方对甲方实施应急保障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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