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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指引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发布日期:2024-06-05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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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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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涛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汪涛,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略)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
领导简介业务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财务审计处人事教育处更多>>
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拟订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枢纽规划,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公路、水路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略)域协作交通运输工作任务;(略)、民航、轨道交通、(略)等相关行业和物流业发展规划。
(二)(略)、水路行业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略)、民航、邮政电信管理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三)(略)、水路(略)场监管责任。(略)、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略)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略)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略)货物(略)场、汽车(略)场、汽车驾驶(略)场、搬运装卸、货代中介及营业性货运场(站)的行业管理;负责运营车辆技术管理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通航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技术状况、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提(略)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和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承(略)公路、水路(略)场监管责任。(略)、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按规定承担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略)城内渡改桥工作。
(八)(略)、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略)运行监测和协调。
(九)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组(略)交通运输重大科技开发,推进行业科技进步。
(十)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略)的日常工作;负(略)国防交通和交通运输领城军民融合相关工作;(略)(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的交通战备业务指导工作。
(十二)(略)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略)(略)地方海事(港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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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指引来源:(略)交通运输局138发布时间:(略):38字体:【大中小】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规定,为进一步(略)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略)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备案对象
(略)及以下)租赁服务的经营者。
二、备案条件
小微型租赁经营者应具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三、备案材料
(一)首次备案
1.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5.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应服务机构等信息;
6.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及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文本;
7.投入经营的租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与备案申报企业名称:(略)
8.《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信息汇总表》(含车辆所有人、(略)、车辆类型、(略)、发动机(电动机)号码、使用性质、注册日期、核定载客人数等相关信息)。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略)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
10.负责调配租赁车辆的相应服务人员名册等信息。
(二)变更备案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变更信息佐证材料。
(三)暂停经营或终止经营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地点:(略)
(略)交通运输局窗口((略)
五、(略)
(略)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小微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后,(略)上办事模块中录入企业和车辆信息。(略)和省交通运输厅“(略)+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启用后,(略)办和收件登记。
六、备案信息公布
市交通运输局将已备案的企业及其租赁车辆信息及(略)(略)站动态发布。
七、事中事后监管要点
1.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备案企业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工作,并督促未备案的企业及时备案。
在租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应对其备案情况应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责令租赁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罚。
2.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略)运输经营;同时要加强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查验,确认提供的车辆只限于租赁活动,对身份不明、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3.各监管部门应将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列入年度业务或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略)以显著方式:(略)
(2)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提供的车辆是否已备案,(略)行驶条件,是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3)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
(4)经营场地是否合法(有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在有限期),是否与备案地址:(略)
(5)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八、其他事项
窗口电话:(略)1。
九、工作流程图

附件: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pdf
2.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信息汇总表.doc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告知书.pdf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经营(暂停、注销)告知书.pdf
5.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信息报送表.doc
6.小微型客车车辆备案信息报送表.doc
(略)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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