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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4〕07号)

所属地区:湖南 - 常德 发布日期:2024-06-11
所属地区:湖南 - 常德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1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2份书面答复,以来信方式:(略)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2份《关于张某投诉举报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案涉产品“陈皮姜糖”外包装上未如实标注“陈皮和姜”的含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三、被投诉举报(略)市大沥环球食品饮料厂未向其主动召回案涉产品,给申请人的自身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复印件2份;3.被申请人《关于张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复印件2份;4.申请人分2次购买案涉商品微信:(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履职到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与4月1日分别收到申请人同内容的《投诉举报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并将投诉和举报处理结果分别在《关于张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作出了说明。一是关于投诉,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28日与4月1日分别向申请人告知了受理的决定,在大沥环球厂明确拒绝调解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终止调解。二是关于举报,被申请人进行了案源登记工作,开展了调查处置。因核查需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核查时限,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2次同内容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对应作出2份相同内容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5月3日签收2份《关于张某投诉举报的回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理。(略)大沥环球食品饮料厂(以下简称“大沥环球厂”)生产的陈皮姜糖配料中含有陈皮和姜,故外包装标注“陈皮姜糖”字样、印制陈皮、生姜照片,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供的该产品照片外包装上确有放大“陈皮”字样、标注“秘方贮藏十年陈皮营养健康”内容,但未标注陈皮含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大沥环球厂仓库,仓库内有该产品的外包装,但外包装已改版,标注了陈皮添加量。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陈皮姜糖外包装为大沥环球厂的老包装,大沥环球厂在发现不当之处后,已主动改正,更新包装。鉴于大沥环球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三、大沥环球厂生产的陈皮姜糖不在强制召回之列。由于该产品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造成健康损害,标签、标识也不存在虚假标注,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略)级以上(略)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略)级以上(略)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略)级以上(略)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该产品不在强制召回产品之列。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关于张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邮寄单复印件1份;2.被申请人受理回复通话截图及录音光盘1份;3.(略)大沥环球食品饮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案涉产品“陈皮姜糖”新旧包装照片复印件1份;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6.《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1份。7.《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生活需要,分别于2024年3月18日和2024年3月19日2次购买(略)信函形式将上述违法线索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和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相同内容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4月1日分别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2次同内容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应作出2份相同内容的书面回复后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5月3日,申请人同时签收2份《关于张某投诉举报的回复》。申请人对上述2份《回复》均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略)市大沥环球食品饮料厂(个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方富,公司注册(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略)U,经营范围包括八宝粥、果蔬罐头、蛋白饮料、糖果的生产与销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略)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略)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投诉举报(略)市大沥环球食品饮料厂,公司注册地位(略)市,故被申请人作(略)(略)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作出行政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线索,于2024年4月22日前(略)市大沥环球食品饮料厂仓库开展实地现场调查,经现场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所提供的案涉产品“陈皮姜糖”外包装(略)市大沥环球厂生产案涉产品“陈皮姜糖”之前的老包装,(略)大沥环球厂在发现外包装不当之处后,已主动改正,对案涉产品“陈皮姜糖”更换了新包装。被申请人鉴于被投诉举报(略)市大沥环球食品饮料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经主动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上述程序规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略)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和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反映相同投诉举报事项的2封《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4月1日分别向申请人以电话方式:(略)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对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2份《关于张某投诉举报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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