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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入“三明采购联盟”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统一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内蒙古 - 呼伦贝尔 发布日期:2024-07-01
所属地区:内蒙古 - 呼伦贝尔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区医疗保障局、(略)(略)、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略)),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和结算工作,拓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渠道,推动医疗机构降低成本,医保基金节约支出,参保群众降低负担,撬动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增长,经研究加入“三明采购联盟”,建设“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呼伦贝(略)”,平台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和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呼伦(略)域内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范围
“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呼伦贝(略)”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具有呼伦(略)域内配送资质的企业配送,(略)负责组织实施并结算。国家、省际联盟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略)采购价格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原渠道采购。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程序
(一)申报采购计划。为满足临床需求,方便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组织货源,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各采购批次启动前,按采购批次要求申报采购周期的约定采购总量。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周期报量、(略)报送至所(略)区药采经办部门,(略)区药采经办部门要及时开展审核,(略)(略)传送至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在“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呼伦贝(略)”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三方协议。
(二)企业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接到采购订单后,应在24小时内将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至(略)(略)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48小时内配送至(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略)上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发货信息。随货同行单要注明医疗机构名称:(略)
(三)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验收药品和医用耗材,确认合格后入库,同时对随货同行单进行签章双方留存,(略)上确认药品和医用耗材到货信息。
(四)账单生成和确认。配送企业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到货数量等信息生成账单,提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核对,(略)
(五)突发情况采购。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采购突发情况所需急救药品和医用耗材,同时报属地药采经办部门备案。
四、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货款实行医保与企业直接结算。(略)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计划填报、入库验收、配送情况统计汇总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单位:(略)
(三)注重时效。(略)建设工作。全市药采经办部门要及时组织申报和审核采购计划,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及时、足量配送,不得影响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如因申报、审核或传送不及时影响临床需求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要严格执行“县乡村一体化捆绑配送”规定,及时根据采购计划组织货源,不得拖延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需求。坚决杜绝因偏远、交通不便等因素影响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时效问题。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正常诊疗需求或拒绝提供偏(略)配送服务的企业,医保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取消其配送资格。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略)
呼伦(略)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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