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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横栏听告字〔2024〕第3-004号)

所属地区:广东 - 中山 发布日期:2024-07-01
所属地区:广东 - 中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姓名:张素美
居民身份证:(略)********
住址:安徽(略)*******
因你(单位:(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单位:(略)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决定书)》(文号:粤中横栏卫监先登〔2024〕041701号)所登记的物品。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略)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略)
特此公告。

(略)人民政府
2024年07月01日


联系单位:(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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