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素美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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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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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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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单位:
(略)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决定书)》(文号:粤中横栏卫监先登〔2024〕041701号)所登记的物品。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
(略)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
(略)
特此公告。
(略)人民政府
2024年07月01日
联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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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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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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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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