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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涧西区中小微企业天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河南 - 洛阳 发布日期:2024-07-01
所属地区:河南 - 洛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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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加大(略)制定《(略)中小微企业天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略)
2024年7月1日
(略)中小微企业天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加大(略)),同时结(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略)中小微企业天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天使贷”)是信用保障增信资金,用于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保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股权、自主知识产权、按揭房产等抵质押或纯信用方式:(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确定的,且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产业领域范围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四条设立中小微企业天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区财政出资规模为2000万元,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出资。
第五条政府主导成立(略)企业融资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略)领导任组长,成(略)政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民营经济发展局等单位:(略)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审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3.审议风险补偿资金运行绩效;
4.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略)(略)主任兼任。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及风险补偿资金运行的监督、协调、备案等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略)
第二章合作银行条件
第六条合作银行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合作协议明确的风险补偿金额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资金,按实际存期收取利息,用于风险补偿金滚动发展。合作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合作协议处理存入的资金。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机构;
(二)具有从事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
(三)具有较丰富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略)
(四)建立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五)不低于5%的风险容忍度;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银行发放贷款额度以授信额度为限,提供不低于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规模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对列入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实施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
第八条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进行审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企业主,原则上单户(人)可获得纯信用贷款不低于30万元,追加抵押后贷款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应在贷款利率和抵押条件上给予明显优惠。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九条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满足银行一般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准入条件;借款人及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不涉及非法互保圈及民间集资等潜在风险;
(二)成立1年以上,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项目符合信贷政策扶持;
(三)符(略)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稳定发展的企业;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风险补偿金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微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企业等;
(二)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第四章风险承担
第十一条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金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以下情况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1、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放的贷款;2、合作银行与企业串通以不良贷款置换等形式骗取风险补偿金的;3、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4、不宜使用风险补偿金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损失代偿和资金核销
第十二条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核实企业还贷能力。对贷款企业确实无法按期还本付息且贷款逾期超过10天的,由合作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按程序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风险补偿金按承担比例代偿。
第十三条对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贷款部分,由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应在一个月内按50%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风险补偿金专户冲减代偿。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受托管理机构对风险补偿金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提出核销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申请核销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风险补偿限额的2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由该合作银行对已发放贷款业务进行核查,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要对企业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等进行财务监管,并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回收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合作银行应加强中小微企业贷款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帐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领导小组指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获得信贷支持的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按季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积极配合合作银行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略)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风险补偿金贷款或贷款到期恶意不还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贷款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存入资金到位1年后,发放的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令合作银行整改,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并收回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资金。
对未发生代偿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合作银行,可增加其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资金规模;对代偿超过一定比例或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合作银行,核减其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资金规模,相应增加其风险责任比例,直至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并收回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资金。
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获得信贷支持的企业合谋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不予拨付补偿资金(已拨付的补偿资金予以收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精神,把先行先试、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失误,以及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纳入容错免责和尽职免责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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