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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地区:福建 - 厦门 发布日期:2024-06-18
所属地区:福建 - 厦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沿海省、(略)(略)及计划(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略)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略)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略)海洋发展局、(略)海洋发展局、(略)海洋发展局,部有关直属单位:(略)
为进一步规范警戒潮位核定工作,防御并减轻海洋灾害,自然资源部组织对《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国海预字〔2013〕2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3日
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警戒潮位核定工作,防御并减轻海洋灾害,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戒潮位,是指(略)沿岸可能出现险情或潮灾需进入戒备或救灾状态的潮位既定值。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警戒潮位核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警戒潮位核定遵循统一管理、科学规范和服务应用的原则,应每5年核定一次。对于警戒潮位值缺少或与实际不符(略),应及时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统筹、监督、协调全国沿海警戒潮位核定工作,制定警戒潮位核定制度标准。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略)局(简(略)局)负责监督管理所(略)警戒潮位核定工作,承担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初步审核。
第七条沿海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略)警戒潮位核定工作。
(略)(略))负责全国沿海警戒潮位核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审查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汇总编制全国沿海警戒潮位核定成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警戒潮位核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收集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并开展统计分析,必要时组织补充调查或临时观测。警戒潮位核定工作引用的数据资料都应注明来源,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资料按照国家保密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开展无固定验潮站岸段警戒潮位核定,应设立符合海洋预警报工作要求的临时验潮站,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直至该岸段建立长期验潮站。
对于经论证确难设立验潮站的岸段,可采用相邻代表潮位站数据资料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要求组织编制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并征求水利等同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警戒潮位核定技术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报送。
省级主管部门向所(略)局提出警戒潮位核定技术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
2.征求意见情况。
(二)初步审核。
海区局接到技术审查申请等材料后,就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核定过程的规范性等开展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海区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略)
(三)技术审查。
(略)接到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技术报告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规定;
2.技术报告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3.(略)线是否合理;
4.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四章公布与备案
第十三条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通过审查后,省级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警戒潮位值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警戒潮位值正式文本(含电子文本),报自然资源部和所(略)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警戒潮位核定工作中形成的分析结果、核定报告及审查意见等成果资料,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相关业务规范要求归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预字〔201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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