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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苏州 发布日期:2024-04-22
所属地区:江苏 - 苏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网上竞价
更新时间:2024/04/2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略):NCYD-(略)4-077
(略)就北方港到大唐湘潭电厂码头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运输方式:(略)
3.币种:人民币
4.承/倒运数量:400,000
5.发货地:北方港
6.到货地:大唐湘潭电厂码头
7.报价单位:(略)
8.船期:(略)(略)
9.受载期:(略)(略)
10.滞期费:无
11.装率(吨/天);无
12.卸率(吨/天):无
13.卸港条件(满载吃水(米)):无
14.是否含税:含税
二、(略)
(略)(略)
三、时间安排
1.竞价模式:二次报价
2.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略):17:40
3.第二次报价截止时间:依据第二次报价实际开始时间,(略)提示。
四、船舶要求
1.船舶要求:无
2.船龄限制:无
3.船级社:无
4.船籍:无
五、竞价主要条款
一、基本情况1.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运输方式:(略)
3.承运数量:40万吨±10%(具体承运量以实际发运量为准,报价时需在备注中明确可承接运输货量)
4.发货地:京唐港、秦皇岛港、黄骅港、锦州港、曹妃甸港、营口港和天津港等北方港口
5.到货地:大唐湘潭电厂码头
6.主要船型:3-5万吨海船+江船
7.承运期限:(略)(略)
二、资格条件参与本竞价项目的承运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1.1应答人应为具有履约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1.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不存在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经营异常等情形;
1.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竞价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公示期内。
1.4其他要求:单位:(略)
2.业绩条件:2.1熟悉并常用3-5万吨级海船数量达到1艘(含)及控制(略)吨江船4艘(含),即通过自有、融资租赁、光租、期租(租期不低于6个月,且当前在合同期内)、实际经营等方式:(略)
2.2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竞价人在2023年度承运煤炭的运输量需达到50万吨,需提供运输合同(能够展现合同对方、运输量、印章等信息)或货运单据等证明材料。
2.3承运船舶需满足卸货港船型、吃水等相关限制,若遇航道回淤等特殊情况,吃水以代理通知为准;
2.4所提供的海船具有完备有效的证书,具备安全营运资格的文件和条件,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船舶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及保管煤炭。
三、报价规则1.平台报价竞价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特点,(略)的项目报价界面填入X值。
本次报价采取两轮报价。在每一轮报价中,在报价框中填入下浮价格(正数即为下浮),并在备注栏中明确可承接运输量。第一轮报价,竞价人需填入下浮价格(X1),第一轮报价截止后开启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时在报价框中再次填入下浮金额(X2),即两轮报价填入值之和为本项目最终下浮金额(X1+X2),需注意在第二轮报价中仅能填入小于等于第一轮报价的数值(即需满足X1≥X2)。例如:第一轮填入2.5,第二轮仅能填入小于等于2.5的数值,如填入0.8,则进入总体下浮金额为3.3元/吨。(请竞价人充分理解报价规则,如有疑问,请联系竞价公告列明的联系人:(略)
报价航线如下:
(1)航段一:
航线北方港-长江中转港
年度计划运量40万吨±10%
报价船型3-5(含)万吨海船
锚定指数秦皇岛至张家港(4-5万吨船舶)或黄骅至张家港(3-4万吨船舶)或天津至张家港(2-3万吨船舶)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
基准运价(A)船舶抵达装船港锚地之日上海航运交易所公布的秦皇岛至张家港(4-5万吨船舶)或黄骅至张家港(3-4万吨船舶)或天津至张家港(2-3万吨船舶)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0.5元/吨,运价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数(4舍5入)。若船舶抵达装港锚地之日上海航运交易所没有公布运价指数,则按照前一工作日公布的运价指数。若基准运价高于上限70.9元/吨(不含),则实际执行基准价格按照:上限价格加上超过上限价格金额的50%。
基准运价(A)执行运价
A-X
报价标的X=(X为正数,表示下浮的金额,为含税值,保留一位小数)
(2)航段二:
航线长江中转港-大唐湘潭电厂码头
长江段运价每年3-9月份按【16】元/吨执行,每年1-2月份、10-12月份按【22】元/吨执行,时间以第一卸港装货时间为准
湘江段运价3.2米≤文径滩吃水限制12.1元/吨2.6米≤吃水限制<3.2米17.1元/吨2.2米≤吃水限制<2.6米22.1元/吨1.9米≤吃水限制<2.2米27.1元/吨1.6米≤吃水限制<1.9米32.1元/吨1.4米≤吃水限制<1.6米37.1元/吨1.2米≤吃水限制<1.4米42.1元/吨吃水限制<1.2米另行协商
全程船只转驳单价12.2元/吨。第一卸货港优先选择江阴长洋港,当该港不能保证及时靠泊转驳时,承运人可经托运人书面同意后选择其他港口转驳,转驳单价按此固定价格执行。当转驳单价出现政策性调整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相应调整转驳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
第一卸货港水尺、质量复检的商检费0.55元/吨。第一卸货港水尺、质量复检的商检费由承运人代付,以海轮结算数量按0.55元/吨在运费中结算。
①报价有效期为45天。
②报价备注栏中明确可承接运输货量。
2.其他约定2.1装卸率及滞期费计算参照本竞价文件第四章“装卸率及滞期费率”明确的标准执行,不接受差异性备注。
2.2港口费用:承运人仅负担装、卸港口各一个安全泊位的船舶的正常发生的拖轮费、引水费、船舶代理费、系解缆费、签证费等与船舶有关的费用以及货物保险费。如需移泊,移泊费应基于诚信原则,按照正常合理成本计算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承运人不应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2.3结算依据:以到达大唐湘潭电厂指定的接收单位:(略)
2.4途损奖罚:数量损耗以到厂验收数量(全水分折算到装船港全水分)与装港数量进行比对,数量损耗率=【装港数量-到厂验收数量×(100%-到厂验收全水分)/(100%-装港全水分)】/装港数量。具体奖罚标准如下:
(略)数量损耗率低于1.0%,运费奖励1.0元/吨;
(略)数量损耗率在1.0%至1.5%区间,运费无奖罚;
(略)数量损耗率大于1.5%,对于超出1.5%以上部分由承运方按照损耗超出部分货物价值全额进行赔偿,总的数量损耗赔偿金额=煤炭买卖合同结算单价×装港数量×(数量损耗率-1.5%)。
(略)当文泾滩吃水限制下降至2.2米以下,增加了湘江湘阴段再次减载过驳,按水运煤每增加一次转驳途损增加1%,从文泾滩吃水限制已下降至2.2米之日城陵矶开始转驳的船只途损考核按照途耗率2.5%计算,当文泾滩水位上涨至2.2米以上恢复正常途损率。
(略)当一批次煤炭有2条或2条以上海轮共同运输时,途损按海轮装船数量合并考核。
2.5运输船舶规范行为:
(略)符合海事检定及营运检定规则的证照齐全;
(略)具备GPS(略)且设备维护良好、船舶安装有货舱全景摄像头并可全程监控且能保存摄像资料、备有可严密覆盖装载货物的覆盖物、对覆盖物与货舱进行绑定并为不可解除的一次性封铅。
(略)船只必须装有AIS系统,并在承运期间保持开启状态。否则对未装有AIS系统船只考核(略)/船,对装有AIS系统但未开启,每发现一次,考核200元。
(略)具备水尺检定的基本要求。
(略)乙方负责甲方货物在承运过程中的安全,保证货物不混装、不污染、不短少、不灭失,起运港装载完毕后,乙方和甲方共同察看船舶水尺、打灰印、并拍照、覆盖货物(受载货物必须完全遮盖到位,雨水不能存于舱内)、封铅等相关货物安全措施,目的港原船原样交接。如果灰印、封铅、覆盖等措施不到位,每发生一船/次按(略)/船次考核,并从当次结算中扣除。
(略)各程船只受载起航时需在甲方鉴证下做好封签措施,到港接卸前需在甲方鉴证下进行对照检查,如受载船舶未作“封签”措施或对照检查发现不符合,则乙方需对亏吨亏卡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受载船舶封签、覆盖等措施到位并能提供全程影像资料进行证明,则免除该项数量及质量总体亏损率考核。
(略)未经托运人同意,承运人不得将海轮所装的煤炭滞留过驳港口或落入场地,否则承运人需对亏吨亏卡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略)禁止乙方采用单体船或中间带隔板的深舱船承运到电厂码头的航程,每发生一船/次按(略)/船次考核乙方,并从当次结算中扣除。
(略)按甲方码头接卸管理规定及环保要求,禁止锚地待卸及靠泊作业船只往江内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每发生一船/次按(略)/船次考核,并从当次结算中扣除。
(略)乙方应采用带棚架的船只运载至电厂码头,无合格棚架的船舶运费按1元/吨进行核减。当文泾滩吃水限制下降至2.2米及以下,只能采取甲板驳船运输期间,免除非棚架考核。
(略)如发生运损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货物损失;如因不可预计的因素造成甲方煤炭的灭亡及损失,(略)理赔的义务。
(略)乙方应加强装船、卸煤和运输安全管理,承运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略)如因乙方船只吨位、船型不符合甲方和海事要求,导致船舶搁浅、无法正常靠泊和装卸货物等,给双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负担。(略)人员及运输船只上的人员须经甲方煤场管理部或燃料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进入甲方码(略)域。(略)人员及运输船只上的随船人员若不经许可进入码头等(略)域,将考核承运商(略),同时若私自进入(略)域造成伤害,(略)承担一切责任。到厂船舶接卸须听从甲方调遣,如不听从调遣,按(略)/次考核。
(略)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造成的关联责任由乙方承担。
2.6航次费用结算:在货物到港,卸货完,运费、滞期费核对确认无误,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版本采用承租人合同版本,需同时签订廉政保证合同。
2.7承运商船舶必须满足适航要求,船舶不符合要求将不能签订合同,如因虚报船舶类型造成船舶无法进港接卸,所产生的损失由承运商承担。
2.6一般海轮延期到达按2元/吨*天考核。如果承运人未能按承租人排船计划所列明的船期派船,应在船期前5天增补运力。除不可抗力外若在船期前3天仍无法增补运力的,(略),且有权考核6万元/次,考核金额在下航次运费结算中扣减,并相应扣减中选合同所确定的年度总装运数量。若承运人在合同期内多轮多次未能执行排船计划,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三.提交应答文件3.1竞价人需参照本竞价文件“五、资格审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单独制作资格审查文件)。
3.(略)无法上传附件,竞价人需按要求准备应答文件,并在第二轮报价截止前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略)
3.3邮件发送的应答文件中不得有涉及报价的相关内容,应答文件中任何关于报价的补充、说明、调整均不会被认可。
四、装卸率及滞期费装卸期限:海轮装港允许时间为4天,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超过4天视为滞期,则甲方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滞期费。数值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精确到0.01天)。计时以船舶航海日志为准。
海轮航次装货时间从船舶抵达装货港锚地后开始起算,到装货完毕时止,因天气、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封航,影响装货时间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略)马家河锚地并报港时起,至该船卸船结束时止。交货卸船允许时间为6天,超出6天的部分为滞期,滞期时间按天计,不足一天的按比例计算。
如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船舶无法正常靠泊和装卸货物,所产生船期和费用损失由承运人负担。
海轮滞期费率:按(海轮运价÷18)元/吨•天执行,保持小数点1位,四舍五入,滞期费核定数量以海轮装船港商检数量为准
交货船只滞期费率:按【0.5】元/吨•天,货物数量以交货计量数据为准。
六、联系方式:(略)
1.采购执行单位:(略)
2.联系人:(略)
3.联系电话:(略)
七、备注
结算依据:以到达大唐湘潭电厂指定的接收单位:(略)
2.4途损奖罚:数量损耗以到厂验收数量(全水分折算到装船港全水分)与装港数量进行比对,数量损耗率=【装港数量-到厂验收数量×(100%-到厂验收全水分)/(100%-装港全水分)】/装港数量。具体奖罚标准如下:
(略)数量损耗率低于1.0%,运费奖励1.0元/吨;
(略)数量损耗率在1.0%至1.5%区间,运费无奖罚;
(略)数量损耗率大于1.5%,对于超出1.5%以上部分由承运方按照损耗超出部分货物价值全额进行赔偿,总的数量损耗赔偿金额=煤炭买卖合同结算单价×装港数量×(数量损耗率-1.5%)。
(略)当文泾滩吃水限制下降至2.2米以下,增加了湘江湘阴段再次减载过驳,按水运煤每增加一次转驳途损增加1%,从文泾滩吃水限制已下降至2.2米之日城陵矶开始转驳的船只途损考核按照途耗率2.5%计算,当文泾滩水位上涨至2.2米以上恢复正常途损率。
(略)当一批次煤炭有2条或2条以上海轮共同运输时,途损按海轮装船数量合并考核。
八、附件
2024年湘潭电厂长协运力竞价文件(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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