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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4〕65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发布日期:2024-07-01
所属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分校
地址:(略)
一、投诉事项
(略)管系统采购项目((略):〔230001〕QC〔TP〕(略))(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4月29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5月8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5月8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略)并不具有“耀日牌”商标,属于提供虚假信息,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略),侵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经查证,成交供应商((略))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明确所投产品“(略)”品牌为“耀日牌”,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明确所投标的产品品牌、(略)”的要求。成交供应商((略))是否将“耀日牌”注册为商标是企业经营行为,品牌与注册商标并非是同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略)场销售”的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商品“(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注册商标,不属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综上,成交供应商((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采购人:(略)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略)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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