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略)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7号)要求以及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工作的安排,
(略)(以下简称“
(略)”)将于新交易采购模块开展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药品采购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看约定采购量
新交易采购模块提供约定采购量查看功能。具体如下:
(一)医疗机构端可在国家集采中选比例管理-约定规格量查看。
(二)中选企业端可在商品管理-商品列表-查看报量。
注意:生产企业端查看到的数据为各采购单位:
(略)
二、建立中选品种配送关系
(一)配送关系可从即日起建立。
(二)请参与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胰岛素专项接续集采中选药品目录(见附件),
(略)新交易采购模块,选择来源为“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的药品建立配送关系。
(三)
(略)进行配送关系确认。
三、其他事项
(一)为保障药品的供应稳定,
(略)完成配送关系建立,提前备货,以便医疗机构按规定实施采购。
(二)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药品中选企业应保证中选药品配送覆盖广东省内所有参加药品集团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等。特别是对偏
(略)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配送,加强配送统筹调度,提高配送效率,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供应。
(三)各单位:
(略)
联系电话:
(略)
特此通知。
附件: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目录(
(略)).pdf
(略)
(略)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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