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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第3批次)发布时间:
(略):36来源: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字体【大中小】
(略)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
(略)小桥
(略)3、4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略)、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
(略):川府土〔2024〕302号
3.批准时间:2024年4月3日
4.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略)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略)小桥
(略)3组、
(略)小桥
(略)4组。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四川平昌经济
(略)小桥
(略)3、4组(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20.2455公顷,其中:农用地17.4945公顷(耕地4.2053公顷,园地4.7500公顷,林地5.7513公顷,草地0.8794公顷,其他农用地1.9085公顷),建设用地2.751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
(略))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2.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6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
(略))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公告方式:
(略)
1.公告方式:
(略)
2.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日(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7月3日)。
五、其他告知事项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所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略)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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