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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团221辆报废车辆处置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发布日期:2024-07-05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合肥公交集团221辆报废车辆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略)
合肥公交集团221辆报废车辆处置
(略)
2024BFFCJ00372
委托方
(略)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略)
(略)
名称:(略)
(略)
名称:(略)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4年7月5日9:00始至2024年7月19日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略)221辆报废处置的车辆,主要为200辆10米安凯牌纯电动公交车(裸车,不含动力电池)、12辆6米江淮客车和9辆各类轿车、货车、工程车,预估可回收净重总计1653.793吨(其中纯电动公交车(不含动力电池)、客车类预估可回收净重1626.428吨,轿车、货车、工程车类预估可回收净重27.365吨)。标的资产均处于报废状态,(略)指定场所,具体情况以向委托方咨询为准。上述资产重量为委托方预估重量,仅供参考,最终成交车辆重量以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略)
转让底价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纯电动公交车(不含动力电池)、客车类(略)/吨,轿车、货车、工程车类(略)/吨。
2.项目报价须为综合总价(综合总价=纯电动公交车(不含动力电池)、客车类报价×1626.428吨+轿车、货车、工程车类报价×27.365吨)与分项报价。报价单中各项分项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底价,否则报价无效。有效综合总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交易保证金(万元)
28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略)指定账户(收款单位:(略)
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委托方交纳暂定成交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略)及其(略)(市)、区((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具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
3.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在委托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45日内清运结束。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车辆拖运完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过磅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6.受让方在标的运输过程中对报废车辆(略)就近过磅,委托方安排专人在报废车辆过磅现场验磅,实际结算价款=纯电动公交车(裸车不含动力电池)、客车类实际总重量*对应成交单价+轿车、货车、工程车类实际总重量*对应成交单价,实际总重量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本次处置标的重量以最终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重量和规格差异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格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7.报废车辆可分批拖移,每批次拖移完毕后2日内完成报废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实际处置重量等交接签字,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10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8.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将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9.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其他特别说明: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略)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略)
参与前须知
1.(略)(略)兼容的数字证书,(略)办事指南。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略)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略)(非项目咨询,项目咨询请拨打项目负责人电话)。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略)(略)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支行
(略)(略)017263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略)(略)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略)
注意事项:
1.(略),项目未成交的,(略)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略)(略)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略)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略)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的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略)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略)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略)-投标工具下载;②(略)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7月19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略)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略)将拒收。
3.3(略)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略)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略)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略)
4.(略)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略)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略)
评审地点:(略)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需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略)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略)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略)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略)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略)发送给意向受让方,(略)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略))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略)各方免责。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略)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略)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略)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略)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略)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略)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略)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略)(略)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略)(略)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略)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略)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略)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略)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略)
2.项目名称:(略)
3.被异议人名称:(略)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总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本项目以标的成交总价为收费基数计算交易服务费,成交总价=纯电动公交车(不含动力电池)、客车类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轿车、货车、工程车类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略)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略)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略)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略)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略)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略).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略)查询。(略)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略)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略)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略)
现场踏勘
联系人:(略)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略)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略)
技术支持
(略)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略)
(略)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略)出具的皖中信评报字(2023)0086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略)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纯电动公交车(裸车不含动力电池)、客车类以人民币元/吨转让给乙方,将轿车、货车、工程车类以人民币元/吨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略)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略)指定账户(户名:(略);开户银行:(略)支行;账号:(略)098682)一次性按照暂定成交总价(=纯电动公交车(不含动力电池)、客车类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轿车、货车、工程车类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拖车。移交车辆过磅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拖运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甲方交纳暂定成交总价(=纯电动公交车(不含动力电池)、客车类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轿车、货车、工程车类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略)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通知并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行驶证、登记证书、实际处置重量、牌照等)交接手续。
(三)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交接通知后45日内完成清理、外运、处置。乙方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委托甲方进行报废车辆的拖移,具体拖移费用、双方责任等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须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资产进行报废拆解处置,禁止以任何方式:(略)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略)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三)标的资产须在甲方监督下现场进行交接及装车,乙方负责保护好标的存放现场附近建筑设施、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及完好,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为已报废设施,不具备再次使用价值,回收处置时乙方须主动拆除或喷涂遮盖与甲方有关的标识。标的资产一经转让,因该批次资产再次(略)场所产生的一切纠纷或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如在现场对标的资产进行破坏性处置,必须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在破坏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破坏过程产生的所有意外、安全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略)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略)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略)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略)留存1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略)

年月日年月日
竞价详情请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https://(略)-ae27-4773-aa(略)c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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