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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市第126中学高铁校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所属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发布日期:2024-07-05
所属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审批项目
更新时间:2024/07/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乌鲁(略)第126中学:
(略)编制的《乌市第126中学高(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略)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24日第23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略)
二、要求你单位:(略)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略)《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略));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实验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确保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中表1中二级排放标准值。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实验废水经酸碱中和后同生活废水一起进入下(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产生的含重金属、有毒有害、强酸强碱等废化学试剂、废活性炭、医务室产生的废纱布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略)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略)
三、委托(略)(头(略))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略)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乌鲁(略)第126中学:
(略)编制的《乌市第126中学高(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略)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24日第23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略)
二、要求你单位:(略)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略)《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略));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实验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确保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中表1中二级排放标准值。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实验废水经酸碱中和后同生活废水一起进入下(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产生的含重金属、有毒有害、强酸强碱等废化学试剂、废活性炭、医务室产生的废纱布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略)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略)
三、委托(略)(头(略))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略)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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