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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翼园区2024年第27期(顺承资产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招租公告)

所属地区:福建 - 厦门 发布日期:2024-07-05
所属地区:福建 - 厦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资产公开竞争招租公告
(海(略)2024年第四十批)
(略)以网上竞标方式:(略)
一、报名确认方法
(一)标的1-标的2、标的7-标的9,报名条件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机构组织。
(二)标的3-标的4,报名条件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机构组织、个体工商户。
(三)标的5-标的6,报名条件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机构组织、个体工商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
(四)线下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法人及其他机构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机构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或相关信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截止前90天内)。
个体工商户:
1.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经营者的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截止之日前90天内)。
自然人:
1.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经营者的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告截止之日前90天内)。
上述报名材料均须加盖意向竞价人公章,多页的需骑缝加盖公章。
纸质资料递交地点:(略)
(略)668号之8号门,(略)二楼,联系人:(略)
(五)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或个人(含其新设立的企业)不能参加竞争招租:
1.有拖欠海翼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租金的;
2.存在恶意违约或存在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承当违约责任的;
3.(略)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4.被列入国贸控股集团、海翼集团或其他(略)国有企业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全面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的情形。
二、特别事项:
(一)标的1-标的2:
1.公开招租过程,只有一个符合条件者报名的,可以按其实际报价但不低于底价签订租赁协议。
2.各招租标的按交付之日的实际现状交付,招租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承租人需自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人一旦参加此次竞价,视为意向承租人是对招租项目现场已经进行踏勘、充分知悉招租范围及招租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资质;意向承租人成交后不得以未经现场踏勘、未充分知悉招租范围及其实际情况或无法办理经营场所需资质为由要求解除、撤销租赁关系或调整租赁条件或要求赔偿,意向承租人必须切实履行招租文件中对报价的承诺,否则,招租人有权不予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前指竞价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后指履约保证金)。
3.《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则自行终止,到期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或重新公开招租。租赁期间,请认真考虑装修投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不得在场地堆放化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感染性物品等)。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出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任何变相方式:(略)
6.竞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如原承租人竞得,则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计租日从原合同到期日第二日起算;如非原承租人竞得,则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房屋腾退后的现状移交标的房屋。
7.其他特殊事项说明:
(1)房屋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1.5元/m²/月,由承租人另行支付给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单位:(略)
(2)租赁期内,因招租人项目开发建设需要,招租人有权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3)各承租人应当缴交水、电费保证金1万元,如前述保证金少于承租人前1个月水、电费总金额的,则承租人应当按前述两者的差额预交水、电费,并由承租人另行支付给招租人或招租人指定的单位:(略)
(二)标的3-标的6:
1.出租资产按现状出租,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气味,噪音污染、污水污染、重油烟等不良影响,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租赁合同》、《车位租用协议》期限届满则自行终止,到期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或重新公开招租。租赁期间,请认真考虑装修投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不得在场地堆放化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感染性物品等)。
4.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出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任何变相方式:(略)
5.竞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如原承租人竞得,则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计租日从原合同到期日第二日起算;如非原承租人竞得,则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房屋腾退后的现状移交标的房屋。
(三)标的7:
1.租赁期内,(略)生产需要,招租人有权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2.租赁期内,承租人确需转租的应向招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招租人书面同意后方能转租。
3.公开招租过程,只有一个符合条件者报名的,可以按其实际报价但不低于底价签订租赁协议。
4.承租人应当缴交水、电费1万元,如前述保证金少于承租人1个月水、电费总金额的,则承租人应当按前述两者的差额预交电费,由承租人另行支付给招租人或招租人指定的单位:(略)
5.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元/㎡/月。
6.本次招租标的原承租人竞得的,不再重新交付,租赁起始时间自原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四)标的8-标的9:
1.招租标的特约服务费收费(指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费、日常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0.5元/㎡/月,按总用地面积计取,由承租人另行支付给招租人或招租人指定的单位:(略)
2.租赁期内,(略)项目开发建设需要,招租人有权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3.租赁期内,承租人确需转租的应向招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招租人书面同意后方能转租。
4.公开招租过程,只有一个符合条件者报名的,可以按其实际报价但不低于底价签订租赁协议。
5.各标的承租人应当缴交水、电费保证金1万元,如前述保证金少于承租人1个月水、电费总金额的,则承租人应当按前述两者的差额预交电费,由承租人另行支付给招租人或招租人指定的单位:(略)
6.各标的招租人只能提供日常照明用电,承租人应当自行解决用电增容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竞租保证金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转为首期租金。
8.标的8和标的9之间的物理隔离由标的8的承租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且前述隔离方案须经招租人审核。
9.关于B区与C(略)说明:(略)宽10米,长50米,由最终确认的承租方各自自行修建。
三、(略)官网((略)(略)(略),上传注册所需材料。
(略)上报名电话:(略),赵先生;(略),任先生。
四、竞标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7月18日17:00止。
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2024年7月18日17:00止。
五、网上竞标时间:2024年7月19日14:30-15:30为自由竞价阶段,15:30起为限时竞价阶段。
六、竞标保证金缴交注意事项:
(1)须在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前以转账方式:(略)
(2)竞价人须以竞价人名义缴交保证金,不接受委托代缴。
(3)转账需备注“竞租标的的竞标保证金”。
(4)竞标保证金收款单位:(略)
(略)(略)02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嘉禾支行
注意:(略)
附件1.资产出租竞标规则
附件2.竞标出租资产明细(园区24年第四十批)
附件3.场地租赁合同-空地
附件4.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其他商业性房产)
附件5.车位租用协议(外部车位)
附件6.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附件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厂房、仓库、空地)
附件8.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办公、(略)、店面)
附件9.承租方信用评分规则
附件10.(略)厂房位置示意图
附件11.银华B地块之一B、C区位置示意图
(略)
2024年7月5日
资产出租竞标规则
一、招租方式:(略)
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略)
二、招租说明
(一)均以标的物的现状招租。
(二)竞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对招租标的物现状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略)
(三)竞标人必须切实履行招租文件中对报价的承诺,否则,招标人:(略)
三、报名确认
符合报名资格的投标人(含优先承租权人),于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持竞标保证金缴款单据原件及有效证件(企业法人及其他机构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名)、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的征信报告原件(信用报告出具日期在报名之日前90天内)。登记后招标人:(略)
四、网上竞标的说明
(略)上竞标由自由竞价、限时竞价阶段两个阶段组成:
1.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报价活动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自由报价期开始即报价活动开始,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自动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结束即报价活动结束。自由报价期内是否出价不影响报价人在限时报价期内出价。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为300秒,如在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无人出价或加价,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如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起始时间进入一个新的限时报价周期,以此类推,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无人加价时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
2.优先承租权人行权。在自由报价期间和限时报价期间内,普通报价人为最高有效报价人时,优先承租权人可以等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价格出价进行行权,也可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进行加价,行权或加价的优先承租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人。优先承租权人行权后,普通报价人须在优先承租权人行权价上进行加价方为有效。
3.确定中标人。限时报价期内,如在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中标价)的报价人成为最终中标人。无人出价该标的按流标处理。
五、合同签订和竞标保证金退还
竞标未中标人交付的竞标保证金,于竞标结束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中标人应于接到招标人:(略)
六、招标人:(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略)
1.政府相关部门以函件、信件等反映中标人租赁招租标的物后可能存在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2.中标人被政府、司法等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等的;
3.中标人有拖欠国贸控股、海翼集团及所属企业租金等违约行为,或存在违约诉讼情形等的;
4.中标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等的。
七、名词解释
1.招标人:(略)
2.优先承租权人:指招租标的物在本次招租前的上一期承租人。
3.投标人:指响应招租、参加竞标报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中标人:指响应招租、参加竞标报价,并最终中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略)
(略)
(略)竞标出租资产明细表
(2024年第四十批)
(略)房产地址:(略)
1(略)建筑面积600㎡,出租用途为办公,竞租底价单价23元/㎡/月;2、厦工工业园C地块B7敞篷库建筑面积1919㎡,出租用途为物流、堆场,竞租底价单价16元/㎡/月;3、厦工工业园C地块B4、B5、B8空地建筑面积12000㎡,出租用途为物流、堆场,竞租底价单价10元/㎡/月。
2(略)C地块B1、B2、B3空地15000物流、堆场(略)(略)002年11个月无每两年递增5%(略)
3(略)339.83商业、办公(略)(略).5无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每年租金递增5%(略)
4(略)36.31仓库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用途(略)697204.5无前两年不变,第三年起每年租金递增5%(略)
5(略)车位35.66车位(略)4004无第三年起每年租金递增50元/(略)
6(略)车位40.29车位(略)4004无第三年起每年租金递增50元/(略)
7(略)厂房之三单元800厂房(略)(略)无无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竞租标的首年月租金的3倍厦门银华机械有限
8银华B地块之一B区10134.9堆场、停车场使用(略)(略)无无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竞租标的首年月租金的3倍厦门银华机械有限
9银华B地块之一C区11003.32堆场、停车场使用(略)(略)无无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竞租标的首年月租金的3倍厦门银华机械有限
场地租赁合同
(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略)
电子邮箱:(略)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略)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略)
电子邮箱:(略)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以下简称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场地的基本情况
1、甲方将位于的场地(以下简称“租赁场地”)(建筑面积平方米,租赁场地的具体位置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场地平面图)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对租赁场地的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
2、租赁场地用途为;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自行办理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审批后日内,将所有批准文件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交予甲方备案;若乙方办理相关审批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可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及相关法定程序批准,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否则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处理,且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经营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项下场地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场地交付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场地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场地交接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如果在本合同暂定的场地交付日起90日内,甲方未能交付该场地,则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交付场地超过9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以及预付租金(不计利息)外,不承担任何责任。(选择性条款,适用于:非空置场地、非原租户续租合同)
2、若场地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暂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场地租赁期间及租金计收表。
第三条租金
1、乙方承租期间,前年租金标准为元/月(人民币(含税),下同)。第年起每年租金递增%。(选择性条款)
租金计收表
(略)
计算租金期限
租金(元)
(以年月日交房计算)
首期(含租金优惠期)(选择性条款)租金
年月日至年月日
(略)
计算租金期限
(以年月日交房计算)
折合单价(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元)
1
年月日至年月日
2
年月日至年月日
3
年月日至年月日
4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租金总额元,其中税额元,不含税租金元。
2、乙方应按每三个月为一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交纳首期租金元(大写:),从交纳第二期租金开始(年月日,若场地的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以补充协议日期为准)乙方应于每期开始之第一个月份的第五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清该期租金,以此类推。
3、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租金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除租金外,乙方因租赁场地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含公摊)、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通讯费用、网络费用以及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略)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签署管理规约、用户手册等相关物业管理条约并接受其约束;(略)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等费用,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公共维修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水电费的的收费标准以相关核算规定为准(如乙方有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服务)。(略)(略)的统一规定为准。
3、乙方应依照相关单位:(略)
4、若采取由甲方代缴方式:(略)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此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逾期交纳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甲方有权将租赁场地出租给其他第三方。乙方原缴交至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自动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人民币元转为首期租金。(选择性条款)
2、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行为并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期将租赁场地完整无损交还给甲方,且乙方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场地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后,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超过30日未完成以上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合同到期或非因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形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还需向甲方缴交。
第六条付款方式:(略)
1、乙方依约定应付的租金、租赁期内其他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的款项以转账或委托银行代扣的方式:(略)
2、乙方使用转账的方式:(略)
开户名称:(略)
开户行
(略)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若乙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略)
3、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于乙方所付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以季度为单位:(略)
5、甲方收到乙方相关款项后,提供正式票据给乙方。
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乙方为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选择性条款),开票信息如下表:
(略)名称:(略)

(略)

地址:(略)

开户行
(略)
乙方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或开票信息有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通知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乙方直接转账支付给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付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维修维护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场地正常维修、养护和修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场地及相关设备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装修改造约定
乙方不得损坏场地及其设施,不得改变场地的结构,不得设置对场地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该场地现状无水无电,乙方了解并清楚该情况,乙方后续对场地进行装修改造,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设计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审查,获得甲方批准后(属于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装修,应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乙方须找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单位:(略)
第九条退房及财产处置
1、本合同到期日前或提前解除、终止后日内,乙方应腾退承租的场地并交还甲方,并与甲方签署《场地交接单》,方可视为乙方退场完毕。同时,乙方应办理登记在租赁场地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地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
2、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未在本合同项下约定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返还租赁场地及其他租赁物或仍未拆除、搬走合同约定可由乙方拆除的装修改造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的,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放弃其财产所有权。(略)或属(略)居委会或属地公安民警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下,单方进入租赁场地,自行收回租赁场地及其他租赁物。
并且,乙方的装修改造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封存、变卖、丢弃等任何方式:(略)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尽应由甲方承担的场地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依法律规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情形。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场地,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租赁场地用途的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气味、噪音污染、污水污染、重油烟等不良影响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场地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合作经营、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许可注册地址:(略)
(3)利用租赁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租赁场地进行不合法的经营及各种违法活动的;
(4)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
(5)擅自装修、拆改、扩建场地,或在场地上擅自进行增添设施设备的;
(6)影响租赁场所或其他租户正常营业,侵害商户的权益,(略)通知整改限期内予以纠正;
(7)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破产、歇业、被解散、被清算,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或租赁场所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8)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4、租赁期间,如租赁场地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在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场地;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将场地修复至交房时的状态或赔偿场地修复的费用。
5、租赁期内,租赁场地因甲方项目开发建设需要,甲方有权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选择性条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自逾期缴纳该费用的次月第一日起按所欠租金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向甲方缴纳由甲方代缴的费用的,应按所欠费用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
2、租赁期内,若由甲方代缴各项费用后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的,除补足各项费用和按有关部门规定缴交相应的违约金外,还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各项费用及其违约金总和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一方以非本合同项下第十条约定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场地及办理完毕租赁场地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乙方逾期返还场地的,逾期时间未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双倍的占有使用费;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从逾期搬离之日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三倍的占有使用费。若逾期返还租赁场地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占有使用费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6、若乙方逾期支付各项费用超过30日或在本合同已解除、终止时未予退还场地的,乙方除按本条第1~5款承担违约责任外,(略)采取包括对乙方停水、停电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催促其履行付款或退房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此同意,倘若在任何时间内租赁场地内的水、电供应停止或租赁场地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负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场地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租赁场地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责任,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9、甲方向租赁场地提供的安保、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略),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租赁场地或其内财物的保安、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租赁场地或其内财物负责。
10、以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期、不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为前提,甲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略)
第十二条责任免除
1、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政府租赁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政府强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必须终止合同的。
2、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本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场地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移交给甲方。若政府有对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补偿,该补偿归乙方所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若政府有对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外进行补偿,该补偿归甲方所有。
4、因甲方无法控制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地内外、屋顶、地下、楼内各种管道及设施及其它任何地方发生的泄气、泄水及管道堵塞或停水、停电、停气等其它事故,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当事人应诚意执行合同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条款
1、如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确需转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转租申请、次承租人主体信息/身份信息及转租合同文本,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乙方与次承租人最终签订的转租合同应与甲方批准的转租合同文本一致,并应于签订后5日内报备至甲方。
2、乙方有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租赁场地的,应当至少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是否同意续租,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国资监管要求及甲方自身决策流程自主决定。乙方接受甲方的续租方案的,双方可以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甲方有权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收回租赁场地或重新招租。(选择性条款,适用于:租赁标的首次出租给本合同承租人,仅可续租一次。)
或:(略)的相关规定,国有房产出租应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略)
3、本合同项下告知、通知等正式文书,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略)
4、本合同项下的日租金计算方式:(略)
5、合同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解除日期,解除文书以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上门送达的,对方盖公章确认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电子邮箱:(略)
6、合同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合同终止日期,以双方协议文本上约定的终止具体日期为准,未载明具体日期的,签订终止协议之日即为终止日。
7、若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附件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乙方若未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则本合同不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租赁场地平面图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略)
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略)
电子邮箱:(略)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略)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略)
电子邮箱:(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有权出租的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坐落于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承租,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2、租赁房屋用途为;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自行办理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审批后日内,将所有批准文件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交予甲方备案;若乙方办理相关审批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法定程序批准,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处理,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不得以无法办理营业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
乙方确认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消防、空调设备设施等,下同)等租赁物的现状、权属状况等已有充分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同意按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租赁物交付时的现状承租。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房屋交付日期暂定为年月日,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如果在本合同暂定的房屋交付日起90日内,甲方未能交付该房屋,则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交付房屋超过9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以及预付租金(不计利息)外,不承担任何责任。(选择性条款,适用于:非空置房、非原租户续租合同)
2、若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暂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房屋租赁期间及租金计收表。
第三条租金
1、乙方承租期间,前年租金标准为元/月(人民币,下同)。第年起每年租金递增%。(选择性条款)
租金计收表
(略)
计算租金期限
租金(元)
(以年月日交房计算)
首期(含租金优惠期)(选择性条款)租金
年月日至年月日
(略)
计算租金期限
(以年月日交房计算)
折合单价(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元)
1
年月日至年月日
2
年月日至年月日
3
年月日至年月日
4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租金总额元,其中税额元,不含税租金元。
2、乙方应按每三个月为一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交纳首期租金元(大写:),从交纳第二期租金开始(年月日,若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以补充协议日期为准)乙方应于每期开始之第一个月份的第五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清该期租金,以此类推。
3、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租金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除租金外,乙方因租赁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含公摊)、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金、有线电视费、通讯费用、网络费用以及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略)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其约束;(略)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及公摊水电费用。(略)(略)的统一规定为准。
3、乙方应依照相关单位:(略)
4、若采取由甲方代缴方式:(略)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此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逾期交纳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出租给其他第三方。乙方原缴交至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自动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人民币元转为首期租金(选择性条款)。
2、若本合同解除、终止或者期满未续租的,乙方无违约并如期将租赁房屋完整无损交还给甲方,且乙方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后,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超过30日未完成以上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合同到期或非因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的情形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还需向甲方缴交。
第六条付款方式:(略)
1、乙方依约定应付的租金、租赁期内其他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或委托银行代扣的方式:(略)
2、乙方使用转账的方式:(略)
开户名称:(略)


开户行


(略)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若乙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略)
3、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于乙方所付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以季度为单位:(略)
5、甲方收到乙方相关款项后,提供正式票据给乙方。
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乙方为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选择性条款),开票信息如下表:
(略)全称
(略)
地址:(略)
开户行
(略)
乙方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或开票信息有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通知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乙方直接转账支付给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付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租赁房屋交付
1、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若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略)办理交接手续,亦视为已完成交房。若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继续承租房屋的,不再重新交付。
2、(略)办理交接手续,对房屋状况、配置的设备设施、水电表读数等进行确认,并附上《房屋交接单》由各方签章。交接当日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全部确认。
第八条租赁房屋装修与使用
1、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若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必要的室内装修改造,须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及施工安全责任,并对其自行装修改造的部分承担全部维护责任。乙方应于施工前将装修施工图(含装修设计图、用料说明、门厅及LOGO图、(略)平面图、(略)图、(略)平面图、天花板平面设计图、各立面图等)提交甲方书面审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应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安全且符合有关消防、环保、抗震等规定,并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施工;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的,应再次经过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装修竣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消防验收等)。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应于装修竣工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
2、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略)
3、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略)容量。
4、因乙方改造、装修和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法律责任;若因此连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增添等。乙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略)进行维修。乙方对租赁房屋经乙方装修或改造的部分及因乙方使用不当对租赁房屋造成的损坏负有修缮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房屋老化或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损坏,乙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修缮,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房屋损害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租用甲方房屋应遵守政府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乙方在租赁期内若发生违反政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名誉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7、租赁期间,若发生任何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相关处理责任,概与甲方无关;因自然灾害或房屋结构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与甲方无关。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间,涉及消防、工商、卫生、广告、城市综合管理等内容,乙方应执行本合同项下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9、乙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退房及财产处置
1、本合同到期日前或提前解除、终止后日内,乙方应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及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按照甲方的要求返还承租房屋及交房时签署的《房屋交接单》所列租赁物,并搬走属于乙方的物品,并与甲方签署退房的《房屋交接单》,方可视为乙方退房完毕。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
(1)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的,属于租赁房屋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铺设地板砖、重新吊装天花板、墙(柱)体贴瓷砖、墙面粉刷或油漆、重新安装门窗、电梯、楼梯、灯具灯饰等)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除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除外)。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重新安装空调、热水器等)可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走,费用由乙方自理;若拆除后会影响租赁房屋结构安全的,乙方不得拆除。若乙方在拆除过程中给租赁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乙方在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妥相关批准手续后,对租赁房屋原有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增扩、添附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拆除的原有附属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原有设备设施所得款项亦归乙方;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该新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2、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未在本合同项下约定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返还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或仍未拆除、搬走合同约定可由乙方拆除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的,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放弃其财产所有权,(略)或属(略)居委会或属地公安民警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下,单方进入租赁房屋,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
并且,乙方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封存、变卖、丢弃等任何方式:(略)
3、若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有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对于房屋租赁发生的装修费用甲方一概不予补偿,因此,乙方应事先判断对租赁物改造、装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认真考虑装修的投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尽应由甲方承担的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依法律规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情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租赁房屋用途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合作经营、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许可注册地址:(略)
(3)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租赁房屋进行不合法的经营及各种违法活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变动或破坏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改动房屋内部结构的;
(5)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水电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
(6)影响租赁场所或其他租户正常营业,侵害商户的权益,(略)通知整改限期内予以纠正;
(7)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破产、歇业、被解散、被清算,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或租赁场所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8)租赁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存在人员生活居住情况的;
(9)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4、租赁期间,如果租赁房屋经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房屋整体或房屋某部分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的,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即终止。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收回房屋,乙方必须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租赁期间,如租赁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在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将房屋修复至交房时的状态或赔偿房屋修复的费用。
6、乙方为自然人的,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略)或以乙方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变更承租人的补充协议,(略)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选择性条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自逾期缴纳该费用的次月第一日起,每逾期一日,须按未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内,若由甲方代缴各项费用,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的,除补足各项费用和按有关部门规定缴交相应的违约金外,还应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各项费用及其违约金总和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一方以非本合同项下第十条约定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及办理完毕租赁房屋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逾期时间未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双倍的房屋占用费;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从逾期搬离之日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三倍的房屋占用费。若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房屋占用费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6、若乙方逾期支付各项费用超过30日或在本合同已解除、终止时未予退房的,乙方除按本条第1~5款承担违约责任外,(略)采取包括对乙方停水、停电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催促其履行付款或退房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此同意,倘若在任何时间内租赁房屋的水、电供应停止或租赁房屋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负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主观故意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承担责任,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9、甲方向租赁房屋提供的安保、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略),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租赁房屋或其内财物的保安、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租赁房屋或其内财物负责。
10、以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期、不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为前提,甲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略)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政府房屋租赁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政府强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必须终止合同的。
2、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本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房屋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移交给甲方。若政府有对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补偿,该补偿归乙方所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若政府有对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外进行补偿,该补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当事人应诚意执行合同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条款
1、如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确需转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转租申请、次承租人主体信息/身份信息及转租合同文本,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乙方与次承租人最终签订的转租合同应与甲方批准的转租合同文本一致,并应于签订后5日内报备至甲方。
2、乙方有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租赁房屋的,应当至少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是否同意续租,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国资监管要求及甲方自身决策流程自主决定。乙方接受甲方的续租方案的,双方可以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甲方有权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收回租赁房屋或重新招租。(选择性条款,适用于:租赁标的首次出租给本合同承租人,仅可续租一次。)
或:(略)的相关规定,国有房产出租应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略)
3、本合同项下告知、通知等正式文书,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略)
4、本合同项下的日租金计算方式:(略)
5、合同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解除日期,解除文书以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上门送达的,对方盖公章确认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电子邮箱:(略)
6、合同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合同终止日期,以双方协议文本上约定的终止具体日期为准,未载明具体日期的,签订终止协议之日即为终止日。
7、若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附件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乙方若未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则本合同不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略)
签订日期:年月日
车位租用协议
(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略)
电子邮箱:(略)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略)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略)
电子邮箱:(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车位租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坐落于的车位(以下简称“租赁车位”)按现状出租给乙方用于停放车辆。
二、租赁车位租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则双方租赁关系自行终止。
三、租金
1、乙方承租期间,前年租金标准为元/月(人民币,下同),第年起每年租金递增%。(选择性条款)
租金计收表
(略)
计算租金期限
租金(元)
(以年月日交付计算)
首期租金
年月日至年月日
(略)
计算租金期限
(以年月日交付计算)
折合单价(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元)
1
年月日至年月日
2
年月日至年月日
3
年月日至年月日
4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租金总额元,其中税额元,不含税租金元。
2、乙方应按每三个月为一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交纳首期租金元(大写:),从交纳第二期租金开始(年月日,若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以补充协议日期为准)乙方应于每期开始之第一个月份的第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清该期租金,以此类推。
3、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租金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四、车位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及水电费(含分摊费用)(略)交纳。(略)交纳费用而影响租赁车位使用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履约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2、若租赁期内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3、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发生履约保证金抵扣且仍有余额的,余额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无违约行为且不续租的,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六、乙方对其车辆及车内物品自行承担保管及安全责任,同意遵守相关停车地点:(略)
七、若因乙方过错造成公共设施或他人车辆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乙方车内不得内携或外附任何危险品或违禁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品、毒品等),由此引发事故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政府有关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
(3)因政府强制征用拆迁必须终止;
(4)其他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及不可抗力的因素。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由于甲方原因严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车位的;
(2)依法律规定,构成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车位,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车位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任何变相方式:(略)
(2)利用车位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不合法的经营等违法活动;(3)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4)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5)依法律规定,构成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十、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交纳租金,除须补足租金外,每逾期一日,还须按未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内,导致合同解除的一方应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3、租赁期内,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若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略)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位或重新招租。
十三、本合同项下告知、通知等正式文书,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略)
十四、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订后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乙方若未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则本协议不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略)
电子邮箱:(略)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略)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略)
电子邮箱:(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有权出租的厂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基本情况
1、甲方将坐落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厂房”)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经实地考察自愿承租,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租赁厂房建筑面积暂定㎡,最终实际建筑面积以甲方委托的房产面积测绘单位:(略)
若厂房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暂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厂房租赁的建筑面积及租金计收表/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不作调整。(选择性条款,适用于未取得测绘数据的新项目)
2、租赁厂房用途为,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自行办理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审批后日内,将所有批准文件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交予甲方备案;若乙方办理相关审批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可予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及相关法定程序批准,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厂房用途,否则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处理,且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法律责任,并与甲方无关,若因此连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不得以无法办理营业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
乙方确认对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消防、空调设备设施等,下同)等租赁物的现状、权属状况等已有充分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同意按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租赁物交付时的现状承租。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项下厂房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厂房交付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厂房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如果在本合同暂定的房屋交付日起90日内,甲方未能交付该房屋,则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交付房屋超过9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以及预付租金(不计利息)外,不承担任何责任。(选择性条款,适用于:非空置房、非原租户续租合同)
2、若厂房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暂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厂房租赁期间及租金计收表。
第三条租金
1、乙方承租期间,前年租金标准为元/月(人民币,下同)。第年起每年租金递增%。(选择性条款)。
租金计收表
(略)
计算租金期限
租金(元)
(以年月日交房计算)
首期(含租金优惠期)(选择性条款)租金
年月日至年月日
(略)
计算租金期限
(以年月日交房计算)
折合单价
(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元)
1
年月日至年月日
2
年月日至年月日
3
年月日至年月日
4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租金总额元,其中税额元,不含税租金元。
2、乙方应按每三个月为一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交纳首期租金元(大写:),从交纳第二期租金开始(年月日,若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不一致,以补充协议日期为准)乙方应于每期开始之第一个月份的第五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清该期租金,以此类推。
3、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租金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租赁期间其他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除租金外,乙方因租赁厂房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含公摊)、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通讯费用、网络费用以及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略)(略)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签署管理规约、用户手册、装修指南等相关物业管理条约并接受其约束;(略)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含公摊)等费用,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公共维修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水电费的的收费标准以相关核算规定为准。(略)(略)的统一规定为准。
3、乙方应依照相关单位:(略)
4、若采取由甲方代缴方式:(略)
第五条相关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此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逾期交纳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甲方有权将租赁厂房出租给其他第三方。乙方原缴交至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自动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人民币元转为首期租金(选择性条款)。
2、若本合同解除、终止或者期满未续租的,乙方无违约并如期将租赁厂房完整无损交还给甲方,且乙方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厂房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后,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超过30日未完成以上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合同到期或非因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的情形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拖欠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乙方还需向甲方缴交。
4、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略)缴交水电费保证金元(大写:元整),如水电费保证金少于乙方1个月水、电费总金额的,乙方应当按前述两者的差额补足,(略)
第六条付款方式:(略)
1、乙方依约定应付的租金、租赁期内其他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与甲方往来的款项以转账或委托银行代扣的方式:(略)
2、乙方使用转账的方式:(略)
开户名称:(略)
开户行
(略)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若乙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略)
3、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于乙方所付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以季度为单位:(略)
5、甲方收到乙方相关款项后,提供正式票据给乙方。
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乙方为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选择性条款),开票信息如下表:
(略)全称
(略)
地址:(略)
开户行
(略)
乙方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或开票信息有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通知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乙方直接转账支付给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付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租赁厂房交付
1、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若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略)办理交接手续,亦视为已完成交房。若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继续承租房屋的,不再重新交付。
2、(略)办理交接手续,对房屋状况、配置的设备设施、水电表读数等进行确认,并附上《房屋交接单》由各方签章。交接当日未提交书面异议视为全部确认。
第八条租赁期间电力的使用
1、受电容量
受电容量:KVA(自交房之日起,乙方应按该容量缴交基本电费)
2、乙方增容与变更用电
(1)乙方增加用电,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并承担甲方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等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乙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略)作为违约金,且应自行拆、封私增设备。乙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且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略)作为违约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设计、安装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2)乙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3)双方在电力设备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操作资质。
4、安全用电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安全用电责任。
(2)双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实验,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3)乙方发生用电事故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应向甲方提交事故调查及整改报告。因乙方原因发生人身触电伤亡、(略)停电等事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用电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乙方有义务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5)甲方在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试验或故障检修无法供电或超出甲方供电能力的情况下,甲方可暂停向乙方供电,待供电设备正常后,立即恢复供电,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调整生产安排。
5、甲方有权(略)用电采用太阳能光优发电的供电方式:(略)
第九条租赁厂房装修与使用
1、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若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必要的室内装修改造,须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及施工安全责任,并对其自行装修改造的部分承担全部维护责任。乙方应于施工前将装修施工图(含装修设计图、用料说明、门厅及LOGO图、(略)平面图、(略)图、(略)平面图、天花板平面设计图、各立面图等)提交甲方书面审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应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安全且符合有关消防、环保、抗震等规定,并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施工;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方案进行更改的,应再次经过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装修竣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消防验收等)。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档案资料(含竣工图)应于装修竣工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
2、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略)
3、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略)容量。
4、因乙方改造、装修和使用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造成任何一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连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增添等。乙方应定期检查厂房,(略)进行维修。乙方对租赁厂房经乙方装修或改造的部分及因乙方使用不当对租赁厂房造成的损坏负有修缮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出租厂房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护和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房屋老化或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损坏,乙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修缮,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房屋损害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租用甲方厂房应遵守政府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乙方在租赁期内若发生违反政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名誉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7、租赁期间,若发生任何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相关处理责任,概与甲方无关;因自然灾害或厂房结构等非因甲方故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与甲方无关。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乙方可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间,涉及消防、工商、卫生、广告、城市综合管理等内容,乙方应执行本合同项下厂房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9、乙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退房及财产处置
1、本合同到期日前或提前解除、终止后日内,乙方应保证厂房结构安全及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按照甲方的要求返还承租厂房及交房的《房屋交接单》所列租赁物,搬走属于乙方的物品,并与甲方签署退房的《房屋交接单》,方可视为乙方退房完毕。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在租赁厂房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
(1)乙方对租赁厂房进行改造、装修的,属于租赁厂房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铺设地板砖、重新吊装天花板、墙(柱)体贴瓷砖、墙面粉刷或油漆、重新安装门窗、电梯、楼梯、灯具灯饰等)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除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除外)。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重新安装空调、热水器等)可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走,费用由乙方自理;若拆除后会影响租赁厂房结构安全的,乙方不得拆除。若乙方在拆除过程中给租赁厂房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乙方在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妥相关批准手续后,对租赁厂房原有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增扩、添附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拆除的原有附属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原有设备设施所得款项亦归乙方;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该新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2、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未在本合同项下约定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返还租赁厂房及其他租赁物或仍未拆除、搬走合同约定可由乙方拆除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的,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放弃其财产所有权。(略)或属(略)居委会或属地公安民警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下,单方进入租赁房屋,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及其他租赁物。
并且,乙方的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及其他属于乙方之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封存、变卖、丢弃等任何方式:(略)
3、若乙方移交的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有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对于厂房租赁发生的装修费用甲方一概不予补偿,因此,乙方应事先判断对租赁物改造、装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认真考虑装修的投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尽应由甲方承担的厂房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依法律规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情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厂房,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租赁厂房用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气味、噪音污染、污水污染、重油烟等不良影响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厂房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以合作经营、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许可注册地址:(略)
(3)利用租赁厂房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租赁厂房进行不合法的经营及各种违法活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变动或破坏租赁厂房主体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改动厂房内部结构的;
(5)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
(6)影响租赁场所或其他租户正常营业,侵害商户的权益,(略)通知整改限期内予以纠正;
(7)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破产、歇业、被解散、被清算,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或租赁场所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8)租赁厂房存在人员生活居住情况的;
(9)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4、租赁期间,如果租赁厂房经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房屋整体或房屋某部分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的,本合同自自甲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即终止。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收回房屋,乙方必须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租赁期间,如租赁厂房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在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厂房;同时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将厂房修复至交房时的状态或赔偿厂房修复的费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自逾期缴纳该费用的次月第一日起,每逾期一日,须按未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内,若由甲方代缴各项费用后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的,除补足各项费用和按有关部门规定缴交相应的违约金外,还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各项费用及其违约金总和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厂房公共维修金、水电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一方以非本合同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期一个月月租金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厂房及办理完毕租赁厂房项下的工商、税务等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等迁移或撤销手续。逾期时间未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双倍的厂房占用费;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从逾期搬离之日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三倍的厂房占用费。若逾期返还租赁厂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厂房占用费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6、若乙方逾期支付各项费用超过30日或在本合同已解除、终止时未予退房的,乙方除按本条第1~5款承担违约责任外,(略)采取包括对乙方停水、停电等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催促其履行付款或退房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此同意,倘若在任何时间内租赁厂房的水、电供应停止或租赁厂房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负责。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厂房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租赁厂房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责任,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9、甲方向租赁厂房提供的安保、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略),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租赁厂房或其内财物的保安、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租赁厂房或其内财物负责。
10、以乙方承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期、不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为前提,甲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略)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政府厂房租赁政策变化、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政府强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必须终止合同的。
2、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本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厂房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移交给甲方。若政府有对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补偿,该补偿归乙方所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若政府有对除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外进行补偿,该补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当事人应诚意执行合同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厂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条款
1、如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确需转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转租申请、次承租人主体信息/身份信息及转租合同文本,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乙方与次承租人最终签订的转租合同应与甲方批准的转租合同文本一致,并应于签订后5日内报备至甲方。
2、乙方有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租赁厂房的,应当至少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是否同意续租,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国资监管要求及甲方自身决策流程自主决定。乙方接受甲方的续租方案的,双方可以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甲方有权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收回租赁厂房或重新招租。
3、本合同项下告知、通知等正式文书,除另有约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略)
4、本合同项下的日租金计算方式:(略)
5、合同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解除日期,解除文书以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上门送达的,对方盖公章确认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电子邮箱:(略)
5、合同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合同终止日期,以双方协议文本上约定的终止具体日期为准,未载明具体日期的,签订终止协议之日即为终止日。
6、若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清场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7、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与附件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乙方若未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则本合同不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鉴于甲、(略)为的租赁合同及附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约定乙方承租(下称“租赁场所”),应承担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为加强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一、甲方职责
甲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
1、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略)
2、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3、对发现的乙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取得相应资质;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有投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略)
2、乙方应将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甲、乙、丙、丁、戊),主要工艺环节的名称:(略)
3、乙方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割(略)域,不得私自拆装、私挖、私自搭盖、加装租赁场所的原有设备设施,如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乙方对租赁场所的内部装修和改动须征得甲方同意。装修和改动应符合建筑和消防的有关规定。由于乙方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略),如需拉接电线应征得甲方同意;(略),使用的电器容量应与线径、熔断器相匹配。人离房时应断电、断气、熄灭火种。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
5、乙方应熟悉、了解租赁场所周围消防器材所放置位,以备紧急时使用。乙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严禁乙方在消防栓旁和消防通道堵塞堆放杂物。
6、乙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有使用特种设备,应在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必持证上岗。
7、乙方应定期监测生产环境中的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达标。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种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乙方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人)参(略)的志愿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加强联勤联动。
9、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租赁场所的安全条件,根据国家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各项检查(安全生产、防汛、防灾、消防安全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属于甲方管理责任范围的火灾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整改。甲方发现火灾隐患,将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10、乙方应认真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进行落实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按规定上报当地主管部门。
11、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1小时内依(略)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甲方通报。
12、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品安全、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等),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13、乙方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宣传。乙方对本单位:(略)
14、因生产工艺、装修改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略)
15、严禁在(略)域内设置员工宿舍,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6、使用燃油燃气设备的,应当建立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用油用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明显位置设置用油用气安全标识;燃油燃气管道敷设、燃油燃气设备安装、防火防爆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政策、规范等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而引发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甲方或甲方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本协议落实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有安全隐患,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若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乙方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支付违约金(略)。违约金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4、乙方因相同的安全隐患问题被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书累计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若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未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未及时落实整改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乙方使用场地期间均有效。本协议与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邮箱:(略)
签署时间:年月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鉴于甲、(略)为的租赁合同及附件安全责任书,约定乙方承租(下称“租赁场所”),应承担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为加强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一、甲方职责
甲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
1、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略)
2、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取得相应资质;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有投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略)
2、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场所的性质用途,不得将租赁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国家禁令的活动。
3、乙方不得私自拆装、私自加盖、加装租赁场所的原有设备设施,乙方对租赁场所的内部装修和改动须征得甲方同意。装修和改动应符合建筑和消防的有关规定。由于乙方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不得随意拉接电线,如需拉接电线应征得甲方同意;(略),使用的电器容量应与线径、熔断器相匹配。人离房时应做好断电措施。
5、乙方应熟悉、了解租赁场所周围消防器材所放置位,以备紧急时使用。乙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妥善保管。严禁乙方在消防栓旁和消防通道堵塞堆放杂物。
6、乙方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乙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确保租赁场所的安全条件,根据国家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各项检查(安全生产、防汛、防灾、消防安全等),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管理。
8、乙方应认真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进行落实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按规定上报当地主管部门。
9、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1小时内依(略)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甲方通报。
10、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11、乙方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宣传。乙方对本单位:(略)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政策、规范等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而引发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甲方或甲方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本协议落实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有安全隐患,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若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乙方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支付违约金(略)。违约金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4、乙方因相同的安全隐患问题被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书累计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若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未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未及时落实整改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乙方使用场地期间均有效。本协议与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邮箱:(略)
签署时间:年月日
(略)
承租方信用评分规则
一、适用范围
(略)(以下简称“(略)”)资产的承租方。
二、评分办法
(略)在一个合同期内的每个租赁年度对承租方进行信用评分(基数分100分,扣完为止),评分规则如下:
对于逾期缴纳租金的承租方,按每次逾期自然天数(以合同约定租金缴纳日期和我司银行账户租金到账日期为计算逾期时间依据)给予相应信用扣分:
逾期1-15日内,扣2分;
逾期16-30日内,扣5分;
逾期31-60日内,扣10分;
逾期61-90日内,扣20分;
逾期90日以上,扣40分。
三、信用等级评定
(略)根据承租方在一个合同期内的信用评分(加权平均分数)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承租方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信用等级
信用评分
信用风险提示
信用惩戒
A
85及以上
信用优

B
84-70
信用良
追加1个月履约保证金
C
69-60
信用一般
追加2个月履约保证金
D
59-50
存在信用风险
追加3个月履约保证金且其最大股东需提供担保
E
49及以下
较高信用风险
列为负面清单,取消竞租资格
说明:信用惩戒适用于租赁期满后重新招租的原承租方。
四、(略)资产招租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或个人(含其新设立的企业)(略)资产招租:
(1)拖欠海翼集团及所属企业租金的;
(2)存在恶意违约或存在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承担违约责任;
(3)(略)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4)被列入国贸控股集团、海翼集团或其他(略)国有企业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全面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的情形。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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