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企业合规化体系建设服务(二次)
竞争性磋商公告
1、磋商条件
(略)企业合规化体系建设服务已由集团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略),
(略)。
(略)企业合规化体系建设服务(二次)组织进行竞争性磋商,特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
(略)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略)
2.2竞争性磋商服务范围:
(略)合规管理要求,
(略)最新文件要求,结合招标人:
(略)
2.3服务周期要求:合规化体系建设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规化体系建设完成以及跟踪服务期届满或按照合同约定。
2.4服务质量要求:
(1)对合规化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辅导工作有良好的经验和能力,熟悉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对于合规化管理工作要求。
(略)及权属单位:
(略)
(2)
(略)合规化管理建设及合规风险处置中提出的合理任务安排(包括到现场),并保质高效提供报务。
2.5保密要求:由于本项目涉及包含招标人:
(略)
2.6资格审查方式:
(略)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没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记录(自行提供承诺书)。
3.2企业类似业绩要求:
在国有企业、金融或类金融企业合规化体系建设或认证辅导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具有不少于2家(含本数)企业合规化体系建设或认证辅导项目的类似项目经验,须提供相关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等的复印件。
3.3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近三年(2021年至今)企业合规化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经验,且从业时间不少于5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工作团队及成员要求:工作团队成员至少5名(不包含项目负责人),且必须执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律师、会计等法律或经济类的证书或资质等)。
3.5信誉要求:(1)磋商申请人在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磋商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或因不良业绩被主管部门通报,并处于处罚期内(提供承诺书、相关证明材料(如有));(2)磋商申请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提供承诺书、相关证明材料(如有));(3)磋商申请人没有正在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提供承诺书、相关证明材料(如有));(4)磋商申请人未有商业贿赂记录(提供承诺书、相关证明材料(如有));(5)磋商申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提供对应的查询记录截图,并对查询真实性进行承诺)。(6)磋商申请人通过“
(略)”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
(略)
3.6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4、获取:
(略)
4.1获取:
(略)
4.2获取:
(略)
4.3获取:
(略)
5、磋商申请文件的递交
5.1磋商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
(略)(
(略)评标一厅。
5.2磋商申请文件须按照磋商须知的相关要求由授权人送达且密封完好,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略)
6、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略))和“
(略)网站”上同步发布。
7、联系方式:
(略)
招标人: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招标代理: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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