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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检测与维修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扬州 发布日期:2024-07-08
所属地区:江苏 - 扬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江苏汽车技师学院商用车检测与维修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略)(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略)
项目概况
江苏汽车技师学院商用车检测与维修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可在“(略)”、“(略)”获取:(略)
一、招标项目名称:(略)
1.项目名称:(略)
2.(略):JSZC-320000-SWGC-G(略)
3.预算金额:300万元
4.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275万元,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做无效投标处理。
5.采购需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除不可抗力、非乙方原因)全部供货及安装完毕,并完成全部验收、文档整理工作。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符合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投标函(原件)
(2)资格声明(原件)
(3)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授权代表参加的,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5)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任意一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
(6)投标人近一年内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情况(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8)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9)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原件)
注:①如供应商为非企业法人,则5、6、7项无需提供。
(二)采购人:(略)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略)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无
三、获取:(略)
招标文件提供及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在“(略)”、“(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在“(略)”、“(略)”上下载,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投标确认函》,填写打印后加盖公章,拍照或扫描发送至邮箱:(略)
四、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开始时间:2024年7月30日上午9点00分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4年7月30日上午9点3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略)
五、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24年7月30日上午9点30分
开标地点:(略)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一)代理机构:(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0
办公地址:(略)
(二)采购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办公地址:(略)
七、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纸质版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电子版壹份(一般应为U盘或光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略)存档,投标人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八、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
1、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有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条款,如不满足,则为无效投标。
2、为落实好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略)“政采贷”专栏。
3、本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政策规定。如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必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相关证书(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以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已正式公布的最近一期信息为准,如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未提供认证证书的或认证证书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本项目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供应商对于所投产品的包装应按照“财办库〔2020〕123号《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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