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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20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浏览次数:字体:[大中小]文本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
(略)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上午9:00。
二、听证地点:
(略)
(略)第四会议室。
三、听证方案
(一)联动内容
1.联动范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含短途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
(略)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价格。
(略)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且同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各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对于城燃企业采购上游气源价格明显
(略)场公允价格时,此部分气源价格高出部分不予联动。
(略)东部竞拍气当月加权平均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周
(略)平均价格等。
2.联动周期。居民用气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
非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结合实际按季度或按月调整。
3.价格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超过每立方米0.50元),下调不限。超出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采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制度,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和省内短输费用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国家和省对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4.联动公式。首次启动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调整金额。
联动价格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4%。
(二)调价程序
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燃气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发改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发改部门依据联动办法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三)有关要求
1.加强价格监管。发改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对燃气企业瞒报、虚报气源采购价格的,发改部门通过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实施失信惩戒等方式:
(略)
2.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
(略)场动向,充分预判
(略)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略)站、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
3.
(略)场稳定。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前,
(略)站、
(略),提前向社会公告调整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方案及幅度等相关信息。燃气主管部门要
(略)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城燃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
(略)场秩序。
(略)公布具体联动方案及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略)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4.兜牢民生底线。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实行气价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凭相关证明到燃气企业办理登记后,享受相应费用优惠减免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非居民天然气量价挂钩政策。
四、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一)听证会参加人共16人
1.消费者参加人7人。居民消费者参加人:蒋燕、李晓薇、张朝镇、李海山。非居民消费者参加人:高龙飞、于翔、程畅。
2.经营者参加人2人
陈志福(
(略))
张伟(
(略))
3.利益相关方参加人1人
王宗平(
(略))
4.相关领域专家1人
余兴华(亳州职业技术学校)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人员5人
刘松年(市人大代表)
白世峰(市政协委员、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
王伟峰(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
张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检科科长)
黄锐(
(略)主任)
(二)候选人员2人、旁听人员2人
候选人员:邵丽(个体户)、贺超(
(略))。
旁听人员:刘芬(
(略))、曹磊(市万福综
(略)场)。
(三)听证人4人
纵双园(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詹晶晶(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科科长)
武庆(市发展改革委机关纪委书记)
张金标(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五、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欢迎
(略)民通过
(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科电子邮箱:
(略)
特此公告。
(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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