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1、原公告日期:2024年4月10日2、澄清公告日期:2024年4月15日3、澄清内容: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资质要求”中“二标段: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经销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履约能力;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
(略)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仅限于核心产品)”。更正为:“二标段: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经销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履约能力;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
(略)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仅限于核心产品,核心产品为显示屏(大)、UPS电源。),其他内容不变。4、本澄清公告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
(略)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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