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松山
(略)建设局,滨海
(略)建设局、
(略),各镇(街)水行政管理部门、
(略)、
(略),局各直属单位:
(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
(略)场的意见》,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
(略)场环境,进一步完
(略)水务建设工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经我局研究,决定暂停实施《
(略)水务局关于水务
(略)场信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八)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条款规定,各水务工程招标人:
(略)
二、自发文之日起,暂停执行《
(略)水务
(略)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
(略)水务
(略)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我市水务建设工程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认定标准暂按《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
(略)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的申报通道同时关闭。
附件:广东省水利
(略)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xls
(略)水务局
2024年7月2日
(联系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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