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略)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略)场主体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略)、郭瑞军、文宁宁等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当事人: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612009Q
住所:
(略)
法定代表人:郭瑞军
2024年3月11日,郭瑞军委托代理人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
(略)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郭瑞军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5年5月20日进行了设立登记(备案)。2024年3月13日,
(略)对外公示,
(略)和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2、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郭瑞军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3、
(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询问通知书邮寄记录、征询意见函发送签收记录及复函。
2024年5月10日,我局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
(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
(略)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5年5月20日将郭瑞军作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和作为董事、经理:
(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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