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校外培训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单位:
(略)
(略)
行政检查事项
实施机关
检查事项等级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略)教育局
一般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六条
注:检查事项等级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
附件2
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略)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涉校外教育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略)教育局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二、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略)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处罚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无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略)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涉校外教育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略)教育局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四、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略)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涉校外教育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略)教育局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五、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略)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重处罚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涉校外教育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略)教育局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一目录五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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