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市监强注字〔2024〕第1号
安徽省
(略)水泥预制构件厂等824户企业:
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4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告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向你企业发出《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你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或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名单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附件:
附件: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名单.xlsx【103.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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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安
(略)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审批方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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