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琼01强清32号
2024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24)琼01清申10号民事裁定书,
(略)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
并于2024年6月5日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
(略)清算组。
(略)的债权人应
于2024年7月12日前向清算组(通讯地址:
(略)
话:
(略)、
(略);传真电话:
(略)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
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7月17日下午15:00在本院海口破产法庭(
(略)6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
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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